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范文(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拟单位聘用证明如何写)

医生变更执业地点拟议单位的聘用证明撰写如下:

聘用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XXX),现拟在我院XX科聘用,从事医疗工作。聘用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地址)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证明仅用于医师变更执业地点使用,其他用途无效。聘用单位需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医疗机构聘用范文、医疗机构聘用证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_,男/女,岁,__族,身份证号:_,医师资格证号: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___,拟录用期限为_年,从年__月_日到年__月_____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范文(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拟单位聘用证明如何写)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有很多情况需要证明。证明是持有人证明其身份、经验或真实性的证明。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有很多情况需要证明。证明是持有人证明其身份、经验或真实性的证明。那么,制定证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

出生年月

系、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医师

执业证书编码及取得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聘用时间

(年、月、日)

聘用期

岗位类别

岗位专业

就业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聘用期的

考核情况

聘用机构法人聘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_,男/女,岁,__族,身份证号:_,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年,从__年_月

__年

___日。特此证明。特此证明。

填写和报告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__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单位(盖章):

_年

__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_,男/女,岁,__族,身份证号:_,医师资格证号:,拟聘为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___,拟录用期限为_年,从__月

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时间(章):

_

___

4.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本单位拟录用____就业信息如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号:____

机构地址:____

拟执业水平:____

类别:____

拟录用科目:____

聘用时间自_年__日至

__日止。

负责人:

单位(签字):

__日

医师聘用证明

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需要赔偿,医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聘用,才能颁发知识聘用证书。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生就业证明的模板,我希望对你有用。

医师聘用证第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_,男/女,岁,__族,身份证号:_,医师资格证号:,拟聘为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___,拟录用期限为_年,从__月

__月_____日。

签发时间(章):

注:1、本表由各登记机关自行印制

2.对于证明中未知的事项,雇主和医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医师聘用证第二篇

本单位拟录用_同志自

__月

___医院(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就业信息如下:

负责人:单位(签字):

医师聘用证第三篇

兹证明_同志(身份证号:__)为本单位聘用职工,聘用期为_月日至__年_月

日,在我单位(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法人签字(签字):____

用人单位(签字):____

区县卫生局审核意见(签字):

注:农村医生、个体医疗机构无学历人员到当地镇(中心)卫生中心签署真实情况意见并加盖公章;医务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等机构无学历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真实情况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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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的要求不同,你可以去当地卫生局查询.

(卫生部长令[1999]第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估申请医师资格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试方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医学笔试。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了医师资格考试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七条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试工作;

(四)组织评估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成绩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命题专家的培训;

(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发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考试区应当根据考生的情况设立考试地点,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试地点应设在当地或设区的城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考生信息按统一要求处理;

(四)收取考试费;

(五)颁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监考人员培训;

(七)负责接收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存放机器;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和答题卡,发送答题卡,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接受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和报考期间本考点出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试人员。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师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第十三条申请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二)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通过考核的证书;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时间和考核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和户籍所在地

省级分离,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后,由考点颁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章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考生的情况和专业特点,根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第十七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除实践技能考试。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医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应当承担申请临床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在考生综合医学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资格;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验;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任期为两年。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有多个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以上单数的考官组成。其中一名是考官。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主要负责人推荐,由考试现场主考试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考生也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一)是考生的近亲属;

(二)与考生有利害关系;

(三)与考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性。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认真审查考生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在评估时,如果意见不同,应当服从多数,考官应当签署考试成绩。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该写在笔录里。考核笔录由考试组全体考官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对考生的考试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日期前15天通知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将考生的考试结果和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当通知考生考试结果。通过考试的,应当颁发主考颁发的实践技能考试证书。具体报告和通知考生的时间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只有通过实践技能考试的人才能参加综合医学笔试。

第五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通过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应当持实践技能考试证书参加综合医学笔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在使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当销毁。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应当向考区提供综合医学笔试卷和答题卡、考区成绩簿、考生成绩单和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领导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当避免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

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向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情况。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正式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处罚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批评、取消单位考试资格、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别人代考,偷答卷;

(三)假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考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考试人员资格,考试人员所在单位可以记过、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错评、漏评、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漏阅卷评分工作;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考生提供欺诈或谋取私利的条件;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管理混乱,严重错误;

(二)考场秩序混乱、大面积舞弊抄袭;

(三)试卷泄密、损坏、丢失;

(四)影响考试的其他行为。

考试纪律混乱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考试在相应范围内无效。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登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伪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被降职、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规定的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者组织;情节严重的,取消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者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指定的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者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了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希望,--

如何撰写医生变更执业地点拟议单位的聘用证明?

医师已于年月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拟在我院科聘用,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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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地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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