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二中初中毕业证什么时候拿,无为二中初中毕业证什么时候拿
2.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招生登记方式由各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执行,**四、城市招生学校**,我市城市学校招生继续执行相关过渡政策
一、招生原则
1.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遵循市统筹、地域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合作的招生原则,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各中心学校负责在当地镇政府领导下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市教育局遵循市统筹、地域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合作的招生原则,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各中心学校负责在当地镇政府领导下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
2.分片招生和就近招生的原则。根据审批地址,公立学校实行相对就近划分招生和免试招生的办法,确保每个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在户籍所属城镇拥有公立学位。
3.优先保障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两个一致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入学。
4.严禁择校、控制班额的原则。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或借读生,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的要求控制班级数量。
二、招生对象
2021年义务教育初级招生对象为6岁以上(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子女和外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和外来人员子女。
三、注册方式
1.根据芜湖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无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将继续推进互联网+服务,通过皖事通或芜湖智能教育应用平台的报名窗口收集报名信息,有序推进义务教育(从小到小,从小到大)的网上报名,为家长和学校提供便捷的服务。为确保注册工作的顺利有序,结合城市注册的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已与负责软件开发的科大讯飞公司联系,计划以学校为单位设立注册窗口,各学校设立电话号码,并在工作日安排专人值班。具体安排见招生文件。
2.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登记方式由各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招生文件的相关精神发布具体报名方式、时间、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
四、城市招生学校
1.12所小学有: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城西校区、实验小学城南校区、滨湖小学、滨湖小学城北校区、杏花泉中心小学、杏花泉中心小学城东分校、绣溪小学、鼓楼小学、北城小学、官镇小学、三河小学。
2.初中8所,分别是实验中学、无为二中、无为三中、无为三中北校区、无为三中南校区、无为三中东分校、无为四中、无为六中。
今年,城市学区划分基本保持不变。学区暂时不确定城区未交付使用的社区。鉴于天井山路小学和初中尚未建设,新交付的三个社区(时代经典、拉菲庄园、星河湾社区),通过确定相关学校临时招生安排招生:时代经典、拉菲庄园社区实际学龄儿童安排临时招生,星河湾社区实际学龄儿童临时招生。天井山路小学建成后,全部划入天井山路小学区,无过渡期;三个社区的初中暂时由三中城东分校招收。
五、招生相关规定
1.小学入学对象的年龄规定
根据省市招生政策,小学招生对象年满6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小学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6岁以上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标准化,需要公告方法、程序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具体招生安排见各学校补充招生公告。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原则上,不足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家长一定要慎重选择。
2.就近入学对象的规定
(一)符合两个一致要求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按实际居住地优先就近入学。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下同)的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地产地址一致,房地产是住宅性质的完全产权。
(2)以下对象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
①已入住新购房迁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就近安排入学。
②无城区原征迁户未安置的,按原房产证地址相对就近入学。
③无城市户籍适龄儿童、青少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无城市房地产的,统筹安排入学。
④第二代适龄子女(第三代)入学,因为他们在城市没有住宅,婚后一直和父母或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可以根据第一代房地产材料审批。
(3)为保持招生政策的持续稳定,我市城市学校招生将继续实施相关过渡性政策,详见相关文件或招生学校。
3.特殊群体入学规定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无城市居住证的移民子女计划在无城市学习,按照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落实移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湖市政府办公室201421号)的要求办理。移民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及其居留证,在无城市义务教育招生期间通过网上注册,小学通过官镇小学、初中通过南校区注册窗口,经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2)残疾和留守儿童入学。学区可接受普通教育的学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优先考虑普通学校,安排附近的义务教育;积极引导和动员学区残疾儿童到各种特殊教育学校;为严重残疾学生提供标准有效的上门服务,有效保护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权利。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入学,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3)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因公牺牲、残疾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执行省市优惠政策。其他特殊群体的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入学。
4.民办学校招生规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审批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另行公布。申请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彩票,学校不得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习。民办九年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直接录取。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5.招生相关纪律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十项禁令要求。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2)严禁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选拔学生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考试结果;
(三)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混合招生和编课;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生;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赠助学金;
(7)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种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试证书为招生依据;
(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设立任何名义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学校对学生进行高中入学考试成绩排名,宣传高中入学考试状元和入学率;
(10)严禁人籍分离、学籍空挂、学籍造假等。非法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非法转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6.招生监督问责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各招生学校应进一步细化招生责任清单。
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区域管理和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责任清单。中心学校应与辖区内相关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违纪举报和上诉受理机制,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面试、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私立学校,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停止当年的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擅自扩大招生计划、非法接受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并通知批评非法招生的学校,取消当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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