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招生等日常工作。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考的考生成绩(含各类加分)由高到低,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符合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体育专业招生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信息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民办)
学校代码:
学历:普通本科(四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校地址:桂林花江大学科技园东阳路3号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招生政策,落实学校招生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招生政策,落实学校招生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招生办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实施,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招生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实施全国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四、录取要求
第七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八条外语考试语言: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必须是英语语言,其他专业不限于语言。
第九条考生的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的,一经核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和色弱。
五、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道德、智力、体育、美容、劳动综合考核、最佳录取、公平选拔的招生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科学公正地选拔考生。
第十二条学校以省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在备案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学校根据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档案考生分数(包括各种奖励分数)从高到低,考生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佳录取(科技优先数学、外语、中文、文学、历史优先中文、外语、数学)。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数(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综合分相同的,按艺术分由高到低录取;艺术分相同的,按文化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申请我校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体育专业的备案规定。体育成绩采用各省、市体育高考成绩。文化分数应达到省(市、自治区)体育本科省级控制线,并根据备案分数从高到低选择最佳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的考生仍然相同,按考生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极差。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规则与有关生源省(市、自治区)冲突的,以生源省(市、自治区)的备案规则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招收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的新生,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为加强各项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校服务费和代理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的学费金额按4年标准学制除外确定,每学年收取的学费金额
1.工学专业学费为元/生·年;
2.文学、管理、经济、体育专业学费为元/生·年;
3.艺术专业学费为元/生·年。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8人一室(空调房)115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退款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退款规定执行。
开学前申请退学(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未入学的,按90%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入学一个月(含)以内的,按85%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的,按50%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第一学期结束,第二学期3个月(含)以内,学费和住宿费按20%计算;第一学期结束,第二学期3个月以上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计算。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励、勤工俭学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应当颁发桂林信息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并印刷。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应当颁发国家认可的桂林信息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并印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并颁发相应学科类别的学位证书。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考生必须按时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请假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于桂林信息技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桂林花江大学科技园东阳路3号
邮政编码:
(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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