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毕业证书,西安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图片
第三条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是高新技术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人;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的人数应当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听取教务处审核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相关问题的解释,参与人数应当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听取教务处审查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问题的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什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三条学士学位评价委员会为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人;第四条学士学位评价委员会的职责;1。西安科技大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人,秘书1人。陕教2012
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母校教授;三分之一的成员来自母校,其他成员由学院院长担任.由专业领导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会设主任1人,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教师5人组成。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授权日常管理.由秘书组成的主席委员会负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授权日常管理.由秘书组成的主席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批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
4.研究和处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审查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反映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个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
3.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通过正常考试
4.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和艺术专业的学生符合学院的要求,英语专业的学生符合学院的要求。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学校记过上述处罚者。
4.学位课程.英语水平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5.毕业设计(论文)经核实有严重抄袭者。
第八条毕业生离校一年内返校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不补发学位。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达到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有第七条第三款的情形,且只有一次处分,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1.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备案.作为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的学生参加比赛.省级以上奖励者(含省级)。
2.取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者公开发表论文的。
3.毕业前考研,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汗武警部队)的国家选调生和西部志愿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本科毕业生.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符
除提交学位申请表外,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学生必须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院审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逐一审核申请人的原始材料,对照本条例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填报《
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及《
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报名单.复核结果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总人数应超过2/3,听取教务处审查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问题的解释.表决通过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3以上参会人数有效;
5.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有权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最终审查。
7.完成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后.所有资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各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二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本细则.经核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了所有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
如何获得西科大自考本学士学位?
1.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考官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
3.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宪法、法律法规、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2)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要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其中三门学位课程一次通过,而且成绩达到75分;
(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的非英语本科生可以免除外语统一考试。非英语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可以免除外语统一考试。英语本科生可以参加其他外语考试。
4.申请学士学位的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向其学校或主考学校的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支付一定的考试、评估等费用。对以往本科毕业生,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将不再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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