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在哪里办理?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份正本和四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C分析:本课题考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短鱼电缺乏希望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宣黄嫉妒观希字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视飞然手消手续。
企业办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施工市场秩序,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绩效申请资格。只有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才能在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1)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近三年监理了五个以上二等住房建设项目或三个以上二等专业项目。(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近三年监理了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或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三)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4.承担了两个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一个以上的专业工程。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级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二、三级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三级工程。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级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二、三级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监理批准的工程类别中的三级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居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资格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企业申请甲级资格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格,(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5)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6)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信息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1)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二)企业财务决算年报;(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第十一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审计部门应当审查核实工程监理企业提供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第十二条
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批准。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应当自收集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布经专家评审合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公示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上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申请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定期审批。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重组或企业分立合并后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实际资质条件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批准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合格的;(四)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工程的;(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因监理责任造成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两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扣除、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破产、撤销、关闭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原发证机关注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的其他信用、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年检。
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交通、水利、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天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进行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年检记录栏中。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过去一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合格。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下,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和业务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过去一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论不合格:
(1)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和经营规模的80%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或其他任何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资格等级处罚的,年检不再重复。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资质等级。新批准的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只有连续两年通过年检,才能申请晋升到更高的资质水平。第二十九条
降级工程监理企业经一年以上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在此期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年检的工程监督
企业资质证书无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共媒体上作废。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上声明无效。第三十二条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经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包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超过企业资质等级承包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企业名义承包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水平;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
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二)按合格签署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本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格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格的,由上级资格审批部门责令改正,经批准的资格无效。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理人员在资格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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