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在审理高诉王离婚纠纷案件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法送达离婚调解。但由于离婚调解对双方子女抚养、财产状况和分割方式有详细描述,双方未来再婚、海外签证、房屋转让等日常事务,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调解将暴露大量个人隐私,给双方带来尴尬和不便。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明;另一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发布判决或调解。与只写在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上的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的民事判决和民事调解不可避免地涉及个人隐私。
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审判改革,保护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实践司法宗旨,宿豫法院青年家庭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家庭审判工作,制定并发布了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制度的意见,规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向作出有效判决文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离婚证明的编号应当采用原有效判决文件的案件编号,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自然身份信息、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案件编号、文件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未来,法院主持离婚的离婚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持有日常事务证明,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而且不必担心隐私泄露。未来,法院主持离婚的离婚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持有日常事务证明,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而且不必担心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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