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生效,原经省级批准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等营业执照分配给设区市。为规范省燃气营业执照行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发布了加强燃气营业执照审批和监督通知,要求审批部门尽快登录河北省政府服务管理平台,更新完善三四目录相关内容,宣布新设立、变更、丢失、延续业务指南,方便燃气企业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地方审批部门使用建立的省级燃气营业执照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生成电子证书。自2020年4月1日起,各地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发布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等企业信息输入审批系统。各地审批部门要认真核对系统中的各类企业信息,做好变更、延续等服务。除自贸区外,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原则上不下放到县级。各地审批部门要主动与霸州、平山等扩权县对接,将扩权县审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纳入市级制度统一管理。地方审批部门应当自颁发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和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开放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挂账监管,确保限时整改到位。2020年10月底,所有燃气企业都完成了双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联合处罚机制,出台管理制度和具体细则,吊销、注销、撤销违法燃气企业营业执照,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黑名单,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动,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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