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确保学校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道德、智力、身体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佳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名称:
第四条高校国标代码:12325
第五条学校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9号邮政编码:518053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部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具体实施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大专(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杜绝腐败。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学生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我院录取批次为广东省:第三批B线、高职院校3证书;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的有关政策法规,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础,本着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综合衡量道德、智力、身体、美丽,选择最佳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招生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根据文科、科学、艺术和高职院校制定具体的录取标准分类录取证书。
第十八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备案比例。备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根据学生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在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备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志愿者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进行。优先考虑从高分到低分申请专业的考生。如果第一专业的志愿者考生没有完全记录,那么第二志愿者申请专业的考生将被录取,等等,没有专业的志愿者水平差异。考生志愿填报顺序与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科目顺序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根据考生总分,考虑单科成绩,转入招生计划中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退出。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艺术类统一考试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计算的总分计算,艺术类专业按文化分和艺术分权重的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一次备案录取后,如有剩余计划,第二次备案时录取原则为高校志愿者优先和专业志愿者优先。分数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入学时相同。
第二十四条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各类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申请我校文理专科的高中毕业生,必须取得三次学术水平考试的成绩,至少有一次达到C级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考生。
在广东省,申请我校美术的高中毕业生有三次学业水平考试,均取得成绩,至少有两次达到D级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考生。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执行相关规定。残疾考生如能自理,符合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将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的专业人员,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专业或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收取。
学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部、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学费包括教材费等学费、杂费,实行一费制)执行。文科专业:物业管理、会计、会计信息管理、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英语、酒店管理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科学专业:药品生物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建筑室内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应用、移动应用开发、通信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工程造价等,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艺术专业:艺术设计、广告设计、生产专业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按照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确定中外合作学分互认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确定中外合作学分互认项目收费标准。
住宿费: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3000元。
第三十条学院奖学金设置: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可以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学院设立王屏山先生奖学金,每学年选拔两名优秀学生,每学年奖金1万元。其他奖学金与每年选拔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新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励500-800元,约占学生总数的25%。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外的工作和学习活动。
第九章招生、监督和上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和上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及联系方式
传真:0755—36881350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新安县职业高中毕业证图片『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741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