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了《青岛市中小学生处罚暂行规定》,对处罚类型、行为和程序作出了23条规定。
根据本次发布的规定,各学段的处罚类型有:
对小学生的处罚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生的处罚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过;
对普通高中生的处罚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检查、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罚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那么,不同的处罚类型会产生什么结果呢?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被责令退学的学生,应当颁发学历证书;
被留校检查及以下处罚的学生,毕业时应当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不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据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籍管理规定,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罚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中等以下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处罚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第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处罚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类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其他处罚类型。
第五条学生在学校(包括实习和社会实践)犯错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寄宿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当;
(二)考试作弊;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反复吸烟喝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者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恶意辱骂他人;
(六)有盗窃行为,或者强行向他人索要财产;
(7)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学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以给予记过、记过或者留校检查的处: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中两项以上的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正错误;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寄宿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当;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侮辱教师,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打架,或者毁坏、盗窃公物或者他人财物;
(六)情节严重的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
(七)反复观看、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产,或者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的不正当交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学生,可以被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一)受留校查处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违纪;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者煽动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反复教授打架、行凶、赌博、吸毒等,造成严重后果;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淫乱、色情、卖淫;
(六)破坏公共设施,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稳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纠正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10岁以下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14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般来说,18岁以下的学生不会被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未成年学生在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义务教育除刑事处罚、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的义务教育学生,必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留校检查及以下处罚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处罚期间坚持不改正错误,继续违纪,构成新处罚的,可以累加处罚。
第十一条除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外,受处罚学生取得显著进展的,应当撤销处罚。
第十二条严格处罚程序。按以下程序处罚学生:
(一)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学办公室、政教办公室)在处罚决定前通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告;
(五)通知被处罚学生。
第十三条建立处罚听证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处罚听证制度。学生可以在被告知受到处罚后3天内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在7天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包括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学生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学校对其陈述和辩护负责,不得因其陈述和辩护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通过表决作出处罚决定。
校长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表决决定有争议的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和理解,并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给予学生以上处罚,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以上处罚,必须提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有关行政机构受理。
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有关管理机构给予书面答复。学校收到答复后,可以通知学生自己。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处罚决定通过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处罚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决定是否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发布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建立处罚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的处罚不满意,允许保留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律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罚的,应当取出处罚决定,存入学校文件。
第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被责令退学的学生将获得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事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者增加处罚类型、违反处罚程序、增加被处罚学生义务的,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工作机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罚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前已处理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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