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下半学期刚开学,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已经开始准备论文答辩,努力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那么,我国学位授予需要哪些条件呢?毕业时未取得学位证书可以申请补授吗?
学位授予制度的法律沿革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建立了现行的学位授予制度。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重申,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但对学位授予的考试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了学位条例的部分条款,详细阐述了学位授予考试的内容。
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修订的学位条例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条件和授予单位。以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为例,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博士学位:掌握本学科坚实、广泛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可见,在我国,要取得博士学位,至少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掌握知识,二是从事科研的能力,三是取得创造性成果。”
可以看出,在中国,要获得博士学位,至少应该有三个条件:一是掌握知识,二是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三是取得创造性成果。此外,根据实质性条件的规定,高校往往规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的论文数量。
本条例还规定了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即学位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学位申请考试和辩护程序,学术论文辩护委员会和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其申请,最终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暂行实施办法》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另一方面对学位评估委员会的权责事项进行了细化。此外,在上级法的规定下,各大高校也可以制定本校学位授予条件的详细规定。
学位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梳理学位授予制度后,我们可以发现,从1999年第一个拒绝颁发双证书的大学生诉母校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到2001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再到2015年掀起舆论热潮的余燕茹诉北京大学取消学位案,在司法实践中,高校学位授予纠纷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是基于学位授予纠纷,学生以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这些案件是基于学位授予纠纷,学生以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学生不接受大学的学位授予决定,他们可以通过起诉学校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生和大学作为一般意义上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如何成为学位授予纠纷的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在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时,大学本质上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行政诉讼的合格被告,其决定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田永案敲开司法审查,介入大学学位授予纠纷大门,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田永于1994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获得本科学籍。学校认定在补考过程中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作弊,并决定退学。后来,学校以田永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也没有将其列入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并提交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核。田永不接受法院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北京科技大学召集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其学士学位资格技大学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授学位要注意时限要求
田永案是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典型司法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保护也应遵守一定的时限要求,具体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
小程从2009年9月到2013年6月在某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学习,毕业时取得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但遗憾的是,由于外语成绩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小程没有获得学士学位。2015年6月,小程通过托福考试,成绩92分。2016年8月,小程向母校申请补充学位,声称完全符合条件,大学应按规定补充学士学位。随后,学校回答说,小程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超过了时限,不再接受申请,小程拒绝接受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是高校行使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纠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延长学籍和学位授予期限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学位授予和补充授予,其内容与上级法不冲突。小程已经超过了申请补授学位的期限,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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