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刘与女儿之间的房屋转让无效,孙与刘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刘作为房屋卖方应及时履行交付房屋,协助案件涉及房屋产权更名转让等相关义务,卖方将房屋更名转让给女儿
通讯员李雪
房屋出售多年,同意取得房产证后更名,现在房产证可以办理,卖方想违约向买方索要高价转让费。被拒绝后,卖方将房屋更名为女儿,并想终止与买方的合同。被拒绝后,卖方将房屋更名为女儿,并想终止与买方的合同。法院会支持这种行为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7月,孙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元出售给孙某。由于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孙某先付元,剩余5000元在房屋转让后补齐,随后孙某入住房屋至今。2021年,刘某取得房地产权登记,违约向孙某索要元更名转让费失败后,直接将房屋更名为女儿刘某。愤怒之下,孙将刘及其女儿刘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配合自己依法办理房屋更名转让手续。
在审判过程中,刘辩称,虽然他承认与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但在发放房屋产权证书时,两人未能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转让,并将房屋赠送给女儿。鉴于目前的情况,刘说他想终止与原告的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刘的女儿说房子属于赠与财产,她不知道房子是否有销售关系,房子已经转让登记,她没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房屋转让协议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及时履行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受人孙某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后,刘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及时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涉及房屋产权更名转让等相关义务。刘的女儿认为房子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礼物,但她和父亲没有交钥匙或办理其他入住手续,也没有向实际占有房子的孙主张任何权利,这显然与常识不一致,所以第二被告房地产报复法院转让行为无效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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