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今年3月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仍有网友向教育部留言。3月29日,教育部回答了开除学籍、责令退学等相关问题。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对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未改正的高中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问题一:对《规则》中开除学籍的分的解释并不清楚。经程序批准开除学籍的,是否取消其在学校的学籍?他还有转学的权利吗?还是在网上取消学籍后,学生不能在同一所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学习?
教育部答复:《规则》指的是开除学籍,是高中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学生与学校没有法律教育管理关系。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没有转学。学生能否继续在其他学校接受教育,取决于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此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生,如果自学后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历,仍然可以作为社会考生参加高考。高等学校录取后,也可以获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问题二:在普通高中的管理实践中,一些学生严重违反纪律,如殴打、责骂和伤害教师。根据以往的处理方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责令退学,即要求他们不能在学校学习,通常允许他们转学。现在学校制定的校规还能有责令退学的处罚吗,违反本规则吗?
教育部答复:目前《规则》规定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开除学籍五种,其他处理措施尚未明确禁止。学校规定责令退学可视为强制性措施,即要求学生在限定时间内退学,不明确违反上级法的规定,可以保留。但由于其行为后果严重,相当于开除学籍,应参照开除学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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