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研究生文凭图片,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研究生文凭图片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新的高考录取政策实施专业第十八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量,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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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最佳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校全称
第六条学校代码: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文蔚路521号。
第九条宁波大学科技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第十条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是199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一所独立学院。它是由宁波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经教育部批准确认。学院拥有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法学院、管理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基础学院等9所二级学院,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程学、医学、艺术等9个学科。现有本科生1.1万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招收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和批次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学生情况,确定档案调整比例,原则上按照平行志愿者档案的批次确定档案调整比例。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实施专业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的平行志愿者,根据考生的平行志愿者,到低录取。
对于实施新高考录取政策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必须符合专业组选定科目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者的原则,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整的考生,从高到低,调整到未完成的专业。专业调整录取只能在考生提交的院校专业组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整、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录取的考生,学校予以退学。
省(市、自治区)实施高校平行志愿者备案,按照分数优先、志愿者服从的原则,按照省(市、自治区)专业的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时,服从调整的考生将从高到低调整到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将退出档案。只要专业服从,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实行高校平行志愿备案的考生将被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按照备案成绩择优录取,专业间没有分数差。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统一考试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文化、专业(外科)成绩符合考试要求的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外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算)×50%专业成绩(满分100分)×7.5×50%。
第二十条体育专业:符合文化、专业(外科)成绩要求的考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综合分计算方法,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宁波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考单招录取原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原则上不低于100分。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的,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降低要求,最高降低不超过15分。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英语专业中,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计算。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公共外语主要是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写志愿者时要小心。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新生的性别比例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校认可并执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者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不能录取、学校相关专业不能录取的,原则上按照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专业和三位一体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其他学生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入学审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或者舞弊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报告的标准执行。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各种捐赠奖学金,还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研究生、助理、助理等勤工俭学岗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保留以我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录取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招生官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包括:
2.招生传真:0574-
3.QQ:(群)
4.通讯地址: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文蔚路521号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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