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成都市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生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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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提高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
符合下列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聘、引进人员
1.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公开选拔、公开招聘、招聘、转移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公开招聘(参照管理单位)的。2.中央、省在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聘本市工作的。
3.经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退休干部。
4.因工作或工作调动迁出户口的退休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5.当年荣全日制高校统招学生。
6.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事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女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退役军人。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及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
3.男满60岁,女满55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被调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不能随身抚养,需要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申请入户投靠收养的,应当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籍的原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香港、澳门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本市原户籍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籍。
符合我市以下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1)4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和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持卡人为荣城人才绿卡。
(3)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1年以上的45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引进方向和实施规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学历、技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入学和认证,并配合户籍。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伍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和服务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手续的,予以注销并退还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原户籍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成都发布|超可爱欢哥实习田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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