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同济大学本科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章程根据同济大学的实际情况,结合同济大学实际情况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大学。2017年被列为世界级大学建设的A类大学。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大学。2017年被列为世界级大学建设的A类大学。学校位于上海,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在规定年限内取得同济大学学籍并符合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应当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同济大学本科招生由学校监督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同济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育部招生政策,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招生决议,落实领导招生工作,审议决定本科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同济大学成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同济大学招生办根据工作需要,在招生办领导下,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开展招生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同济大学在全国范围内招生。为了促进区域和城乡考生的公平入学机会,学校在去年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和专业的就业情况。在去年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定位,安排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和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同济大学未制定强基计划、护送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同济大学预留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学生素质,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同济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分数线。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注:内蒙古自治区同济大学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必须达到2级B(包括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招生的学术水平考试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同济大学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国家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健康不受专业限制,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同济大学备案要求,学校根据考生档案分数从高到低,根据考生志愿者和招生计划,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者情况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在备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科学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录取顺序,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录取顺序。(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省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录取顺序。)
所有考生完成所有专业志愿者录取后,对不符合专业志愿者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在相应科目或专业组调整录取专业;对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且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进行退学。
各类经同济大学认可并通过阳光平台公示的资格考生,其录取标准以学校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同济大学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申请结果选择最佳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者。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征集。不征集志愿者。在志愿者征集仍不足的情况下,将剩余计划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同济大学所有招生专业在录取过程中不受以往学生、应届学生、男生、女生的限制。
第二十条同济大学推荐学生、强基础计划、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大学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艺术等特殊类型的招生项目,以及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备班、香港、澳门、台湾华侨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马克思主义理论、康复治疗、护理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同济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同济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分收取学费:普通本科专业每年5000元,其中建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6000元;软件工程二年级6500元,三、四年级1.6万元。艺术专业每年预收1万元;机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万元。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同济大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奖励、帮助、贷款、补贴、勤奋、免费、补偿七项资助体系和安全资助、发展资助、成长资助多维资助教育模式,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促进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全面成长。
第二十六条同济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济大学保留以同济大学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后,同济大学将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解释。
同济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四平路校区,邮编2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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