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可追溯于1952年成立的安徽中医学院。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安徽中医药学院。经教育部批准,2013年正式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2014年,被选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
学校是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现代科技产业(安徽)基地、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家博士授权单位、硕士推荐免试单位。
学校现占地面积1269.68亩,全日制学生1.7万余人。本科专业27个,其中国家一流本科专业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0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2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4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安徽中医药大学招生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安徽中医药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安徽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科招生政策参照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安徽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0369
第七条办学层次:公办本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安徽省重点建设的地方特色高等院校。
第九条学校地址:合肥市龙子湖路350号(少泉湖校区);合肥市梅山路103号(梅山路校区);合肥市石河路45号(石河路校区);合肥市寿春路300号(六安路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数量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招生制度,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坚持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选择最佳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办公室的备案分数为准,按照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不存在专业志愿者水平差异。专业录取采用高考排名成绩。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排序成绩的,按备案成绩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对以往学生的录取和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招生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为1:1。
第十九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规则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对港澳台本科招生进行招生。
第二十二条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中医免费医学定向等类型进行招生。
第二十三条招生结果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考生也可以登录本科招生网络查询。
第二十四条建议:由于我校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没有其他语言教学条件,非英语考生不得申请我校,以免影响大学外语学习;护理专业考生应考虑身高因素,以免影响未来就业。
第二十五条体检要求: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发现考生未如实填写以往病史或在体检中作弊的,将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退学。
第六章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徽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颁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七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资助
第二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考试和体检)。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变更收费标准的,以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学生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贴、学费减免等多项补贴政策,为经济困难新生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学校推荐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以安徽中医药大学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安徽中医药大学招生办解释。
中国招生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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