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毕业证书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和完善毕业证书办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通知》(教学部函〔2014〕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17号)《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8〕13号)《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泽学院政字〔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同意,办理学校毕业证书的规定如下。
1、毕业证书是根据我校毕业生的要求,由于毕业证书的丢失或损坏而出具的书面证书。
1、毕业证书是根据我校毕业生的要求出具的书面证书,因毕业证书丢失或损坏而出具的。原证书所表明的学历状况应予以认可。毕业证书需经学校核实后申请出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毕业证补办范围为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要求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专科、专科毕业生。
三、补发毕业证书所需材料:
1.工作单位出具证书遗失证明书,工作单位无手写丢失证明;
3.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备注毕业证);
4.高考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生就业派遣复印件(1991~2001届毕业生适用,加盖公章);
5.高考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在校生学习成绩证明、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生就业派遣复印件(1990届及之前的毕业生适用,加盖公章);
6.近期三张免冠照片和同底版电子照片。
四、学生毕业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材料后,办理毕业证书。文凭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及学校钢印;
2.学习起止年;
三、专业、层次、学制;
4.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
5.证书号、补证号、补证日期。省教育厅统一编号补证号;
六、毕业证只能补办一次,若再丢失则不再补办。省教育厅统一编号补证号;
六、毕业证只能补办一次,若再丢失则不再补办。
7、要求毕业生到我校教务部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的,应当出具毕业生授权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解释。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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