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规范招生工作,提高学生素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美容水平,选拔人才。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四条学校名称、级别和类型
1.学校代码及全称:红河学院10687
2.办学水平和类型:本科、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红河学院
4.办学地址:蒙自市学府路中段,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邮编661199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和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红河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招生政策,落实学校党委招生决议,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审查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红河学院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分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要求和云南省教育部对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规模的总体安排,根据人才培训目标、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学生素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下落、各专业认可等因素。
第十条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以招生计划总数不超过1%为预留计划,平衡各省(市、自治区)学生素质,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考生志愿者与专业志愿者无等级差异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方式如下:在同一批次的备案中,按照备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单个考生,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者,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者录取分数线时,看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者录取分数线,等等,直到最后一专业志愿者录取。如果考生报告的专业志愿者没有被录取,服从专业调整者可以转到未记录的专业;对不服从调整者,应退出档案。
第十四条考生在排名中分数相同生源省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在浙江省录取时,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必须符合本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六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我校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统一(联)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我校艺术体育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
第十九条申请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办公室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可以填写专业志愿者。
第二十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尼语方向)只招收哈尼语考生,考生必须通过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哈尼语口语考试。
第二十一条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用113培训模式(即学生在第一学年到相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在红河学院学习,在相应国家或国内实习,学生在第一年出国前在学校学习约2个月,并按实际费用支付学校)。第一学年在相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给相应国家的学校,不同国家收取不同的费用。考生入学前应自行办理出国护照;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出入境接送,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免费师范生只招收红河州考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县工作。
第二十三条云南升本招生专业招收云南省高校相关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文件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的限制,对应和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新生,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收费标准:学费按云南省高校招生标准收取,学校按学分制收取;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励、贷款、帮助、补充、减少为主线的教育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开辟绿色通道。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章程公布后,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整,我校将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红河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学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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