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止开始,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其他与诉讼或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之日起中断。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有权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控告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自报告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不起诉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自刑事判决文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8)民初111号
案情简介: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的权利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声誉。经调查,被告长春宝日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酒鬼标志,侵犯了百世兴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5月18日公证购买被起诉侵权产品,2017年5月12日起诉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起诉侵权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自被告销售侵权产品之日起两年以上。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同意: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在审判中提交了2017年5月12日起诉宝日公司的证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原告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2日首次起诉。同时,从立案受理通知书和裁定可以看出,百世兴食品公司已于2017年5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的诉讼。诉讼时效自百世兴公司提交诉状之日起中断。这种中断不以诉状送达被告为要素。此外,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复印件和撤诉民事裁定书,但没有证据证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初428号案件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和撤诉民事裁定书是虚假的
百典解读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什么?
百典解读
一、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是什么?
首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忽视行使权利以外的事实而失去时效的制度。
其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其他与诉讼或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自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上述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起,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首次起诉,属于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不超过诉讼时效。
二、起诉后撤诉是否中断了诉讼时效?
起诉后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有两种观点。各案件主要从民事诉讼法撤诉的基本原则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持否定观点的案件认为撤回诉讼视为未起诉。如果起诉后撤诉没有起诉效果,诉讼时效自然不会中断。持积极观点的案件认为,判断这个问题不仅可以基于民事诉讼法,因为诉讼法中的程序原则当然不适用于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各方对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认识不一致。持否定观点的一方认为,法院不是请求权的对手,而是实现请求权的中央裁判。如果权利人的请求权未经法定程序到达对方,则不能视为已行使请求权。持积极观点的人认为,人民法院不仅是双方的信息传递者,而且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向对方主张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撤回诉讼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立法人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保留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之日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原告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何时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结束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同时,可以从本条款的规定出发。原告第一次撤回诉讼后,法院作出撤回诉讼的裁定,并将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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