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在登记机构备案,与客户一致的,免予提交)、委托书(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I.身份证明(通过广州办公室出示使用条件的电子身份证明,免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原件验证)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2.军人:或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生证等身份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澳门居民居留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大陆通行证);
4.台湾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在台湾办理委托认证手续,可提交经认证的区域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地登记通行证);
5.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长期居留身份证。
6.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委托认证手续的,中国政府主管国家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认证身份证明。
中国政府主管委托认证手续的,中国政府主管国家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认证身份证明。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居留证或者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认证的国家身份证明。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必须注明申请人的汉字译本。
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境外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
1.境内企业法人、境内其他经营组织: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可在广东省提交,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不能共享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公共机构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可在广东省共享的免费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不能共享的,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三、国内其他非经营性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加盖公章一份);
4.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交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证明或相关身份证明(香港、澳门银行免除房地产抵押登记)。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外文书写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印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公证人核实,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专用印章,或提交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的商业登记证;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登记证,在台湾省公证机关公证,经广东省公证协会认证。
(三)委托办理
委托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在登记机关备案,免予与授权委托人一致)、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
2.自然人委托登记: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原件核实)、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实)。
(一)委托书文本形式: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委托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认证,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让印章公证证书;委托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公证人核实,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专用印章,或提交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委托书;委托书在台湾省办理的,由当地公证机关和广东省公证协会公证。
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二)委托书的其他说明:
一、委托书必须提交正本。
委托书由外文书写,并提交中文译本。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姓名、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签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4.委托书的标的物必须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地址。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已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地址必须与所有权证书中记录的地址一致。
5.委托书代理人为两人以上处置房地产的,除委托书另有授权外,所有代理人应当共同申请。
6.房地产销售和抵押登记涉及处罚。双方不得委托同一代理人或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但商品房买方和预售商品房买方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登记。
7.处置被监护人房地产的,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障;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公证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障。
8.二手房转让、赠与、财产分析、抵押登记等涉及房地产处分的,由公证部门审核。
(3)国内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书。
1.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转让登记、抵押登记;
2.房地产使用、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委托他人因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灭失等事项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1、2、3项房地产登记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委托代理人除上述1、2、3项房地产登记业务外,不能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手写委托书格式要求:
1.列出客户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
2.列出委托标的物(房地产登记地址)。
3.列出委托标的物的具体权限和事项,需要转让委托的,应当注明第一被委托人有转让委托权。
4.委托事项应明确受托人是否有权签订房屋销售、抵押等合同。
5.客户应在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6.用黑色签名笔A委托书写在纸上。
房地产登记中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广州)的具体要求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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