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招生信息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14.教育部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命题,制定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报名条件
一 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注册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高等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学生;
(2)应届毕业生以外的高中生;
(三)因违反刑法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四)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者责令退学不满一年自处罚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3.注册地点、时间和方法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一考生、单考生、推荐学生等。)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并具有注册资格的外国华人,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登记。
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填报
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地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备案工作、高校录取专业调整的原则设计。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在充分了解相关高等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应认真填写申请学校、专业志愿者表(卡)等。
5.考生应确保登记表和志愿表(卡)相应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考生生本人填写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者信息和成绩信息,必须与原表(卡)、体检表等纸质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一致。报名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7.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招生信息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信息收集内容应满足高校录取时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招聘办公室应对收集的考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验证和确认,并以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自身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和思想道德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事实、处理意见、我对错误的理解和纠正错误的表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和言行或者参与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差;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四 体检
11.报考高等学校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2.省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医疗机构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最终检查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五 考 试
13.教育部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类型,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计划,授权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承担。
14.教育部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命题,制定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数。教育部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者高校自行命题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统一考试问题(包括副问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为绝密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包括副问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为秘密级;国家、省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后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
15.全国统一考试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由考生选择。
外语专业考生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省招办统一组织管理口试。
16.6月7日、8日、9日、10日内举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7.考点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8.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应当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申请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当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由教育部单独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本,用汉语回答;其他科目(包括外语试题的中文部分)可以翻译成本民族文本,用民族文本回答。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参加少数民族汉语考试,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汉语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通过水平才能录取。
19.答卷评审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有关高校要积极支持评卷工作。
20.由于长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子女,确实需要在当地参加考试,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和省级招聘办公室的户口,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考生户口办理考试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审和录取,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办理。
六 招生章程
21.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独立制定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招生和新生的重要依据。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地址(分校、二级学院、校园等)、水平(本科、高职或专科)、学校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立或私立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外语考试语言要求、男女入学比例、健康要求、入学规则(如相关科目成绩或附加考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者考生成绩差异、加分或降低成绩要求、专业安排等)、学费标准、联系电话、网站等说明。
23.高校应当适当公布招生章程,并在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写志愿者、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发送给省招生办。
24.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招生来源计划
25.高校应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调整,独立合理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招生计划。
26.相关高校应积极安排面向困难地区、困难产业、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执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27.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以独立决定是否预留少量计划,以调整当地统一考试在线学生的不平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数量。
28.高等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专用软件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有关部门。
29.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其中,地方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及时送省招生办公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及时报教育部。
30.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局)负责汇总核实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教育部。
31.教育部负责总结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局)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提交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配给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
32.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门发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送的地方招生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八 录 取
33.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招生工作。各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的录取。
34.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在线招生,各省招生办全面实施远程招生管理模式,各高校采用远程远程招生方式开展招生工作。
35.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学术水平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如有必要,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可以安排在同一学术水平的不同批次,但同一专业同一学术水平的所有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高等学校安排的录取批次与去年发生变化的,省级招生办应当事先与高等学校沟通,然后向社会公布。
36.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招生控制分数线。
37.省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录取备案方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者的关系。在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
学校确定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高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不得随意变更。
38.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即: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录取专业由高等学校确定,并负责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当监督检查高校实施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39.高校新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备案、备案、退档、审核等环节,确保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超过时间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等院校,省级招生办有权按计划数从高到低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
4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入学比例;申请非外语文学专业的考生不得限制外语统一考试。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根据统一考试总分适当增加分数,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果同一考生符合多个增加分数的条件,只取最高分,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德育适应新形势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德育适应新形势的意见>的通知》(教学基础〔2001〕1)省级优秀学生;
(二)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突出的;
(3)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竞赛区一等奖;
(4)取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前六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录取可以适当降低高等学校高等分数线下的分数。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降低高等学校高等分数线下的分数要求,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降低分数要求的条件的,只取降低分数要求最大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一)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考生;
(三)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本条和第41条相关情况的考生,省招办只能以最高(或最大)分作为附加分。
43.退出军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学校档案分数线上完成的,可以在线下20分以内由省级招生办公室补充,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者选择最佳录取;仍未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转为非定向计划。
按有关要求培养军队的国防生。
45.对于身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高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残疾而被录取。
46.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一考试、推荐考试、单独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批准。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形成相应的录取候选人名单,并加盖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候选人的依据。同时,录取候选人名单必须在同批录取后三天内发送给相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省级有关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候选人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校章,直接发送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高等学校按照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7.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收集和建立高中教育档案(或人事档案),并在9月10日前汇总后分别发送相关高等学校。
48.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提交相关招生数据;省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教育部报告该地区所有考生的相关招生数据。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考生个人信息及相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考生可以通过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50.录取工作一般应在8月中旬结束。
51.相关省级招办、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
九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52.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其职责如下:
(1)领导全国高校招生考试;
(二)制定招生规章;
(三)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各省招生委员会统一分发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情况;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领导招生考试改革试点,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六)保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自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5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联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副主任委员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的先例职权,照顾自己的日常招生工作,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专职干部。
各省招生委员会对市(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54.省招生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总结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章程;
(3)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实施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章程;
(4)负责组织考生登记、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考试、评卷、信息收集、电子档案制作、录取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科研宣传招生考试;
(六)保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自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5.高校应设立由校长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高校招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的规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负责协调和照顾学校录取中的相关问题;
(6)复查录取新生;
(7)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招生工作。
十 招生经费
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资金,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资金,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57.考生必须缴纳报名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网上录取和考生信息收集。
十一 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5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考试资格;已被录取或者取得学籍的,高等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一)以虚报、隐瞒、伪造、变更有关资料等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
(二)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欺诈行为,并携带规定以外的考试相关物品进入考场;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录取场所的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阻碍招生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4)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人员所在单位撤销招生职务,取消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1)出具、审批考生报名资格证书、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相关政策加分所需材料等)。徇私舞弊;
(2)指导、纵容、协助、与他人在招生或考试中作弊;
(3)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录的考生信息)在招生或考试中变更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未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者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
(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招生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公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1)在保密期内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录取场的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贿赂、敲诈、勤索招生;
(4)在招生期间,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系统、信息系统及相关网络和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十二 附 则
6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分别招收艺术、体育院校(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专业学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
十二 附 则
6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分别招收艺术、体育院校(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专业学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
62.现役军人申请高等学校,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3.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负责解释本规定。
山西广播大学和太原广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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