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是公立全日制本科院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是公立全日制本科院校。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招生水平:本科。
第三条 学校前身为1952年成立于西安的西北中医学院,1959年升格为陕西中医学院,2015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校现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西咸大道,北校区位于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有14个教学单位,2个直属附属医院,13个非直属附属医院。本科专业26个,医、理、工、文、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持,交叉融合。拥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6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形成了不同层次、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等不同类型的人才培训体系。
第五条 全日制学习形式。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毕业后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学校领导、纪委书记,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七条
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履行主要职责监督职责,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纪律监督,严格执纪问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预留计划在总计划的1%以内,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
招生专业: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中医儿科、中医骨科、针灸按摩、中医康复、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护理、助产学、中医、中医资源与开发、中医药、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
调档比例:学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备案规则,对学生档案进行审核。根据平行自愿备案批次,学校在正式备案前根据模拟备案情况完成计划调整,原则上档案调整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
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特点,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大利亚抗阳性患者谨慎报考,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根据医学专业的培训特点,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大利亚抗阳性患者应谨慎报告,色盲弱者不得报考。其他体检条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的专业培训要求和教学安排,入学后的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 分专业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者不满意的,可以接受征集志愿者的考生;实行志愿顺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者不满的,接受第二志愿者考生,以此类推。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分配专业时,根据实际备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实际备案成绩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备案规则生成,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实际备案成绩(含少数部分)。投档成绩相同的,相关科目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的分数比较顺序:文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所有报考成绩低、报考专业满、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退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综合改革录取规则: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天津、浙江、山东、海南、辽宁、重庆、河北、广东、湖南、湖北、福建、江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计划和有关措施执行。具体招生计划和选修科目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整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排队原则备案录取。
第十九条 免费医学生录取规则
: 各定向县区为专业代码,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定向县区。所有在线考生将根据报名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从高到低按考生报名的第一、二、三定向县区志愿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区)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被录取为我校免费医疗定向的考生必须与我校签订培训协议,并与定向就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培训协议由学校在本批录取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县级卫生计划生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因个人原因未签订协议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六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奖助学金: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信用贷款、服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学费减免、香港人才培训教育基金、勤工俭学基金、临时困难补贴等十多个奖励资助项目。新生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规则不一致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聘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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