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养路费证样本、户籍证模板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检查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公路养护费(以下简称养护费)是国家对拖拉机、畜牧车(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公路养护、改进、建设和管理专项费用。
交养路费需要带什么证件?
机车驾驶证,有些地方需要身份证。
养路费是指我国现行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行政费用。公路养护费是国家按照道路养护、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道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进和管理专项费用。
其用途类似于目前实施的过路、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
征收养路费似乎与共和国同龄。
目前,养路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各不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改革。
养路费按车辆吨位计算,以月为基本缴费期。特殊情况从基本原则演变而来。
从登记日期到月底,新车第一次养路费按月计征,至少一个月,最多可以交到年底。
每吨340元的天津养路费。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管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检查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第二条
公路养护费(以下简称养护费)是国家对拖拉机、畜牧车(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公路养护、改进、建设和管理专项费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或者使用外国车辆、境外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缴纳养路费。第四条
符合国家减征、免征路费规定的车辆,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路费征收检查管理。地方、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畜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负责其他车辆养路费的征收检查。公安、财政、物价、城建、农机、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征收稽查机构征收养路费。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养路费。第六条
征收检查机构依法行使养路费征收检查职能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养路费征收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征收养路费,可上路检查车辆、车主缴纳养路费的情况;
(三)检查新增、转籍、转让、改装、报废、转让车辆养路费的缴纳和减免情况;
(四)对车辆缴纳和减免养路费进行年度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
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持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设卡、收费、罚款。第七条
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持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设置卡、收费、罚款。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准服装、统一标志、统一检查证书、专用停车标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检查。
上路检查的专用车辆应配备专用标志,并安装红蓝双色标志照明。第九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养路费征收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养路费票据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管理,征收稽查机构负责领取核销。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本省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应当按照自然年度缴纳养路费。
因特殊情况未按自然年度缴纳养路费的,经车籍地征稽机构同意,车主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缴纳下月养路费。
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颁发养路费缴纳证。第十一条
车辆立户、转籍、转让、改装、报废、转让的,车主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前,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收稽查机构缴纳养路费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符合减征、免征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必须在每年第四季度向车籍所在地征收机构申请下一年减征、免征路费核定手续。
经批准减征路费的,按照减征标准缴纳养路费后,征收机构应当出具养路费缴纳证明;经批准免征路费的,车主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征收机构领取下季度免费证明。
新车符合减征、免征路费规定的,征收机构应当在收到车主申报后30日内办理减征、免征路费手续。第十三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路费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参经营运输或者不按时办理减征、免征路费手续的,应当缴纳全额路费。第十四条
在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养路费缴纳证或免费证。第十五条
征地稽查机构对车主缴纳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年度后,应当出具养路费检查证明。未经征地稽查机构出具养路费检查证明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年度检查、新增、转让、转让、改装、报废、换牌手续。第十六条
征收稽查机构必须将征收的养路费全部存入银行专户,并按规定时间上解省交通行政部门;省交通行政部门收到上述解款后,应当及时缴纳财务专户。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奖励在养路费征收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养路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缴纳全额养路费的,征收稽查机构责令补缴全额养路费,并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可以至50%的罚款;连续拖欠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可并处50%至100%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公路养护费征收管理,确保公路养护和改善。第二条
公路养护费(以下简称道路养护费)是国家按照道路养护、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道路养护、改进和管理专项费用。第三条
省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第四条
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收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纳(免)凭证,接受征收检查。第四条
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收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免费)手续,领取养路费缴费(免费)凭证,接受征收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拒绝征收检查。第五条
各级公安、农业机械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以下工作:
(一)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信息;
(二)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人参加,检查养路费缴纳情况;
(三)办理车辆转籍、转让、改装、报废手续时,应当检查养路费的缴纳情况。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第六条
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账管理、停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应征不漏,应解多;
(三)有权检查车主的经营账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情况;
(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征费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的缴费情况;依法上路、上户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进行抽查;
(五)加强与车辆管理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动态,请车辆管理机构协助征收养路费;
(6)加强道路收费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道路收费人员素质,实现道路收费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七条
执行公务时,应穿上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收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收费检查证》。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公路标志。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征稽车辆上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根据费用解送和费用检查的需要,征用检查机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配备必要的防范设备和通信设备。
依法行使职权,廉洁奉公,积极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第二章 第八条养路费征收减免范围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下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有牌照(包括临时牌照、试车牌照、学习牌照、专用牌照)的机动车辆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当地商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培训司机或租赁给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安徽在台湾、香港、澳门的车辆;
(六)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处的车辆;
(七)外国人在中国使用的车辆;
(八)各种外国车辆临时入境。第九条 以下车辆免征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用户或参与经营运输时,应缴纳全额路费:
(一)按国家定编标准配备下列单位,5人座(含5人座)以下单位自用的客车(包括二轮、侧三轮和简易摩托车),由国家预算内的行政资金或教育资金直接支付: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社会联合会、科协等人民团体。但不包括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政企、政事合一单位;
2、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但不包括培训中心、培训班和校办企业;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三)国家预算内国防资金支出的军事装备车辆;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以下具有固定装置和特殊标志的专用车辆:
1、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冷链车、采血车(不含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自办医院);
二、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3.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车;
4.警车、囚车(带囚箱)、公安、司法部门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消防车);
五、交通部门交通规费征稽车,公路管理、交通管理专用车辆;
6.防汛部门防汛指挥车;
7.铁路、交通、邮电部门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由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统一申报;
八、民政部门殡葬车;
(五)公共汽车、电车(不含任何出租车)在由省辖市城建部门修建和维护管理的城市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
(六)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
(7)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矿山、油田、林场行驶的采矿自卸车、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
除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以外,现场的积材车辆;
(八)经县级交通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九)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车辆。
公路养路费征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道路养护费)是国家按照道路养护、专项资金的原则,向车辆单位和个人征收道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进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领导地方养路费征收工作,成立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按照收管用一体、收、支的原则,严格核查。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或决定减征或免征路费。第四条
车辆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养路费的征收和检查,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五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工作的领导,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不漏。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检查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账管理、停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用上解制度管理等。
(3)依法对车辆、车辆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对停车场、站、码头、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抽样检查。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交叉口、桥头、隧道交叉口、渡口设立固定或者临时的养路费征收检查站。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6)加强与各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了解车辆的新增和变化,通过车辆年度检查,检查养路费票和支付情况。
(7)加强道路收费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开发和应用收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道路收费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七条
执行公务时,应穿上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专用车辆应配备中国公路费标志、公路标志、红色闪光、红色闪光灯和报警器。第三章
第八条征收和减免养路费征收范围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各类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拖拉机、简易车(含农用运输车)、拖车、拖带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并取得许可证。畜力车从事公路运输;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当地商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给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中国使用的车辆;
(七)各种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第九条 暂定免征下列车辆的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按照国家正式定编标准使用,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客车,由国家预算直接支付;
(三)公共汽车、电车(不含任何出租车)仅在城建部门修建和维护管理的城市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
(四)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警车、监狱车(监狱)、消防车、防洪部门防洪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国家预算内国防费用的军事装备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拖拉机、畜力车;
(八)矿山、油田、林场内无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积材车;
本条第一款所列车辆变更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与经营运输的,应当缴纳全额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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