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有一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网络文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为3年。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商业互联网文化活动,以下文件应提交:
(一)申请;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金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及相应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未经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续办。
第七条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
(二)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确定;
(三)有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满足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需要;
(四)域名确定;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批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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