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和学习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在确认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时,目前的司法实践将面临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普通勤工俭学的区别对待。对于毕业生参加社会实践并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其在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通常被认为是就业而不是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以下小系列将解释一个案例:大学生能否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宋是北京农学院应届大学毕业生,将于2010年6月正式毕业。2009年12月,北京某公司到北京农学院招聘。2010年1月6日,宋被招聘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引客户。双方签订雇佣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佣金另计,第二个月成为正式员工,底薪增加至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资单的形式支付宋某539元的工资。3月11日,宋因拖欠工资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宋的工资,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仲裁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宋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术证书,在投资公司工作,只参与社会实践,不属于学习合同法规定的工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宋某不服诉北京某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向他道歉。
宋某认为:当你年满16岁时,你有权利和行为就业的能力。同时,公司对其自身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没有隐瞒和欺诈。法律没有禁止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公司认为:宋作为一名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只能在公司实习,而不是就业,所以他无权要求工资。
法院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应当从单位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承认宋某于2010年1月6日至3月11日在公司工作,法院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宋在公司工作16岁,符合劳动法就业年龄,其大学生身份不是劳动法排除适用对象,法律不禁止大学生毕业就业。公司知道宋还没有正式毕业,宋也没有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宋是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公司说宋属于单位实习,但鉴于公司明确了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支付了1月份的工资,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宋在公司不实习,但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学生宋2010年2月1日至3月11日工资共1847元。
所以小编提醒,大学生需要记住,他们在求职时必须明确自己的就业目的,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采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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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毕业证书能签订劳动合同吗?大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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