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本章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研究型重点大学,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A类大学。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
第四条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为组长,负责招生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省、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本科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中的相关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
6.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复查;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的公平,优化学校学生结构,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学生质量、专业就业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要求。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注册要求,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特殊类型的招生计划,如推荐学生、体育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其中: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元/年;软件工程一、二学年5500元/年,三、四学年5000-5500元/年。
2. 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 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来源和备案模式确定备案比例。原则上,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105%。
第十三条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进行比较。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在同分的情况下,依次对汉语、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成绩进行比较。
艺术体育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手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调整、退档时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录取批次,达到学校备案分数线并备案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整,体检符合要求,就会被录取。
2. 对于实施非平行志愿者的普通录取批次和预科录取批次,如果最终同分,招生计划不能同时满足录取要求,则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录取或退档。
3. 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的录取批次,按照相应的招生原则进行专业调整和退档。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申请结果选择最佳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征集。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 轻度色觉异常、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体育训练、听力和言语康复;
2. 色觉异常II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一条(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绘画、设计、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的考生不能录取以下专业: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色弱、色盲)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 如果考生身体状况不适合教师职业,建议慎重考虑是否申请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报考专业时,必须符合学校专业所选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 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手册和教育部、省招办的相关政策执行。
2. 申请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办法,按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手册和教育部、上海的相关政策执行。
3.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办法按照学校艺术类招生手册和教育部、省招办的有关政策执行。
4. 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办法,按照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手册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执行。
5. 通过学校考试并取得高水平运动队入学资格的考生,按照高水平运动队入学手册和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执行。
6. 申请体育专业的上海考生,按照《2021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专业招生手册(上海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根据录取系统中显示的备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备案成绩相同,将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申请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者定向就业单位省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学生在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非西藏学生在西藏就业的考生必须将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提交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国家优秀教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秀教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复合创新人才培训的需要,提高本科人才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上海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人才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在《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清单》中公布。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教育部、上海市、学校等有关文件,实施双学位、管理等事项。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教育部、上海市、学校等有关文件,实施双学位、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我校招生按专业类别与专业相结合,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清单》为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贴相结合的资助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渠道。新生不能筹集足够的学费和住宿费。他们可以先报名。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我校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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