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毕业证遗失情况说明(法院一审命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200元)

张敏的大学文凭交给单位后遗失,需回重庆补办,引发诉讼。法院认为,单位遗失毕业证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5200元。张敏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法院驳回了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张敏的大学文凭交给单位后,莫名其妙地消失了。为了补办,他回到重庆,花了很多钱买路费和住宿。为此,他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法院一审命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5200元。

张敏是重庆一所大学的本科毕业生。2015年7月,由于职称评定的需要,他将毕业证书原件交给了人力资源部。后来,由于专业不一致,他没有参加评估。

单位毕业证遗失情况说明(法院一审命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200元)

2016年7月,张敏接到职称评审通知,要求他提交原毕业证书。张敏说,上次参加评审时交了毕业证原件,没有拿回来。该单位人力资源部表示,他没有看到毕业证书。

同年9月,张民持单位出具的毕业证遗失证,前往重庆某大学补办毕业证,来回飞行费用2376元。

事后,张敏多次前往单位人力资源部讨论路费报销问题,均被拒绝。

今年8月,张敏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6.5万余元。他认为,补发毕业证书是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遗失原件造成的,单位有义务承担往返乌鲁木齐和重庆的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该单位辩称原告丢失了毕业证书,其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我们丢失了,精神损失费也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遗失原告的毕业证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具体纪念品因侵权而永久损失或者损害。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毕业证书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被告的遗失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原告的遗失并非不可能采取措施来补救,因此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用。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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