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cctvjrsf)
因为没有母亲的身份证
医院拒绝了我申请出生证明的请求
如何给孩子户口?
我的孩子出生在2015年的一家公立医院,因为她母亲的身份证被偷了,没有及时办理出生证明,很快她母亲和我离开了,现在没有办法联系,孩子即将学习,出生证明到户口,到医院,父亲不能做,必须母亲的身份证才能做。
《出生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发的法定医学证明,证明婴儿的出生状况、血缘关系和申请国籍和户籍的公民身份。一般出生证明需要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凭父母身份证办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12个月,可能需要亲子鉴定。
在无法提供当前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单亲家庭也可以申请父亲的身份证。根据当地的不同要求,可能需要父亲提供的单亲声明和居委会提供的单亲证明,或不能提供另一方的信息,或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凭父亲的身份证、亲子鉴定和相关的单亲证明材料申请婴儿的出生证明。请与当地户籍部门核实确认单亲证明所需材料。
汽车修理店老板借车给客户发生车祸,老板有责任吗?
如果汽车修理店老板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客户驾驶,只有当老板有过错时,他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用户因租赁、借款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户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坏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老板可能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清楚地知道借款人喝酒,吸毒,但仍然把车借给借款人;2,知道他们的车有故障,但仍然借车;3,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因为在你的问题上没有详细描述老板的行为,所以你不能判断老板是否有过错根据上述情况判断老板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三年后,公司没有买保险,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没有申请工伤鉴定,没有恢复减少我的工资,这合法吗?能起诉么?
如果你说的是真的,公司的这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公司所在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您的说法,您已经工作了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您被视为与雇主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社会保障。公司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公司缴纳三年社会保险。
第三,关于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为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认定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确定工伤,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的全部待遇。
第四,关于降低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间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工资不能降低。
我想问一下公司现在取消了福利待遇和通勤车,把原来的五天工作制改为六天工作制,工资和以前一样,公司变相裁员,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吗?我不想这。我怎样才能得到赔偿?
公司将5天工作制改为6天工作制,是否涉嫌违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方面,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改变福利待遇和工时制度,片面减少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待遇的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责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改正并给予警告。给您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司变更工作制度后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属于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或者休假的,公司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于1月终止了与前公司的劳动合同。出勤天数为20天。公司本月为我购买了社会保障,但以公司本月终止合同后不承担社会保障为由,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公司承担的部分。这符合劳动法吗? 我想知道哪些条例支持我的社会保障法?维权应该去哪个部门?
假如你说的是真的,前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申报支付管理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之日起30天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您实际工作20天,直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单位当月应为您缴纳社保。单位支付的部分不应由您承担,这是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而单位支付的部分不应由您承担,这是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虽然单位在社会保障机构为您支付社会保障,但从您的工资中扣除单位承担的部分,本质上,单位没有全额支付您当月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反应,责令单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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