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人犯法,涉及儿童的情况:
在公务员政治审查中,有一审查考生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务员政审不合格。那直系亲属的行为会影响孩子考公务员?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那些有能力偿还账款但拒绝偿还账款的人。
(2)如果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无论什么刑罚),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正在立案审查,都会影响考生的职业生涯。
(三)父母有酒后驾车记录,影响子女的公务员政审。
二、警校招生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审不合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和青少年纪律,或者近五年受到治安处罚;
(二)涉嫌违法犯罪的,正在被政法机关控制;
(三)被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被记过上述纪律处分;
(四)参加过邪教等非法组织,或黑社会组织;
(五)有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服刑;
(七)政法机关对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进行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者顽固,继续坚持错误的立场。
(八)其他不适合录取的情况。
三、征兵政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服现役:
(一)散布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写、出版、出版政治错误的文章;
(二)被刑事处罚、教育、行政拘留;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调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开除党籍、留党检查、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德的;
(六)与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密切相关,政治可疑;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活动的,组织或积极参与有害功法活动;
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我影响较大的亲属是邪教或有害功法组织的骨干分子;
(8)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极端宗教等非法组织、黑社会犯罪团伙或活动的,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我影响较大的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
(九)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亲属,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尚未查明的,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严重政治问题的,不能划清界限;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四、其他情况
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一)同情或者支持言行上的非法组织或者活动;
(二)收听、海外反动广播、电视等媒体,传说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
(三)有盗窃、打架、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参加过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迷信活动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
(7)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影响较大的亲属;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亲属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公职的;
(九)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调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10)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我有很大影响的亲属参与了非法组织、黑社会犯罪团伙或活动,如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宗教等;
(11)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我影响较大的亲属为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或顽固人员;
(12)主要家庭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其他对自身影响较大的亲属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政治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政治条件特殊要求的情形。
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
第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
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开除公职或者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任用为驻外交人员: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拍卖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不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以上,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以上。
14、董事、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对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
(一)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罚;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自解除职务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2)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以上;
(2)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因违法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五年以上。
破产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破产管种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的,自刑罚执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终身不得担任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行业特定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而开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以上是小编带给你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21种职业
。综上所述,犯罪记录不仅会给他们未来的事业带来不便,还会影响孩子的就业。律师365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行事,不要为冲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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