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何培养和留住人才已成为用人单位争取战略主动的重要课题。朱珠(笔名)所在的医院也是如此。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创造医院的竞争优势,她在研究生期间与她签订了研究生培训合同,同意只要她正常毕业,所有的学习费用都会报销,但有一个条件是她毕业后必须在医院工作8年。
后来朱珠提前辞职,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要求她支付违约金,她认为自己的研究生不是专门的培训,医院不应该同意她的服务期和违约金。近日,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支持朱珠的诉求。
医院出钱帮助员工读研
约定毕业后服务八年
朱珠于2011年9月申请利仁医院临床工作。2013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博士、硕士培训合同,同意医院在朱珠学习期间承担工资和福利,并支付每年两次往返学校的差旅费。毕业时,如果朱珠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医院将承担其在校期间的所有学费。若只有毕业证或学位证,医院在校期间只承担学费的60%。
合同还规定,朱珠在校期间承担科研费、学术交流费等费用。毕业后必须在医院工作8年以上。在此期间,朱珠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医院档案保管。如果朱珠在上述期限内转移工作,必须偿还医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和学费,否则医院不提供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然而,朱珠的学费总额暂时由预付,毕业后医院一次性结清。
朱珠博士毕业于2016年7月。其中,朱珠属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全日制学习,医院支付工资.46元,住房公积金元,其他福利268元。.46元。
朱珠于2018年7月1日向医院提交辞职申请。但医院医务部、科教科未在《辞职人员通知书》上签字,未办理辞职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一审认定合同有效
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朱珠辞职一直持续到201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终于决定终止朱珠入职时与医院签订的雇佣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的效力成为争议的焦点。
双方终止雇佣合同后,利仁医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下令:1。确认博士、硕士培训合同合法有效;2。朱珠被要求支付违约金.36元。
利仁医院声称,2013年1月18日,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博士研究生培训合同。2018年,由于朱珠违反合同,未满8年服务期,未支付利仁医院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
朱珠辩称,工人有辞职权,利仁医院有法律义务无条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读研属于继续教育,而不是专项培训。所谓专项培训,是指对某一技能或薄弱环节或重要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历的提高属于继续教育,不涉及培训费用。
朱珠认为,本案涉及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合同》本质上是雇佣合同的补充条款,属于雇佣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有严格限制。例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仅限于竞业禁止和专项培训,人事雇佣合同的违约金仅限于专项培训。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设定其他名称的违约金。由于双方签订的博士研究生培训合同明显不公平,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博士、硕士培训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有效。根据合同,朱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朱珠应按照协议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是,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应计算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考虑到朱珠毕业后在利仁医院工作两年多的事实,在按合同计算违约金时,应扣除工作期间的费用。经核算,一审法院确认朱珠应支付违约金.14元。
朱珠拒绝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定读研非专项培训
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条款
二审期间,朱珠和医院就其上诉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外,医院还提交了出勤明细、工资、公积金、保险明细等证据。二审法院发现事实与一审一致。此外,二审法院还发现,朱珠在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2014年12月缺勤12天,当月满勤23天。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缺勤,2015年6月缺勤15天,当月满勤21天。朱珠除上述缺勤时间外,还在利仁医院正常工作。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利仁医院是事业单位的法人,本案是双方在履行雇佣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原因应确定为人事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原因为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培训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中关于工资、福利、学费三倍偿还的协议没有表达为违约金,但其性质与违约金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利仁医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珠根据《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同意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朱朱攻读博士学位并不是利仁医院提供的专项培训。因此,双方签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训合同》必须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和学费三倍。否则,医院不提供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的约定内容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视为无效。合同的其余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规定,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朱珠在博士生学习期间部分时间完全失业,未能为医院提供劳动。在此期间,利仁医院向朱珠支付了工资、公积金和各种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原则,因此,朱珠应退还利仁医院在失业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公积金和各种保险。经核算,该款总计.73元。
谁保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谁把员工送到单位读研,服务期的主要内容是否已经完成!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毕业证和学位证谁保管(医院出钱帮助员工读研约定毕业后服务八年)》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715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