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生入学、注册、辍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为主的管理制度。
根据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普通高中认真落实学籍管理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利用学籍制度加强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县级学籍数据的审核。
普通高中是学生身份管理的主体。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身份信息的收集、汇总、验证和报告,应用身份制度开展日常身份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标准化。
第四条 全市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和贵州普通高中学籍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电网)对普通高中学籍进行电子管理。
二、入学和注册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报告的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的班级计划和招生人数。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全市通过统一的高中入学考试招生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过程,各区(市、县)、学校按规定统一招生。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因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相关证书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延期不得超过入学当年9月30日。
在学校注册过程中,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门票等相关信息应与新生和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发布的录取名单(三份)逐一进行比较和核实,并按要求收集学生照片、姓名、性别、国家、出生年份、身份证号码、监护人联系电话(至少两个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学生自行核对所有信息并签字确认,确保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学籍注册流程为先国网和后省网。
电子学籍注册流程为先国网和后省网。电子学籍注册后,各普通高中根据电子学籍信息打印《贵阳市新生学籍核查备案统计表》和《贵阳市普通高中生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网普通高中生学籍号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号,也是颁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号。无省网普通高中学生不能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将学生信息导入省网后,系统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新生学籍编号。学生学籍发生变化,省网学籍号发生变化。
普通高中不得接受其他高中录取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和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允许接收学生,严禁空挂学籍和保留学籍。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修改基本信息,需要向学校申请居民登记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电子版的规定提供上述材料,通过学校登记制度提交学校登记部门逐级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二)高中已有学籍的学生;
(3)高中毕业或毕业;
(四)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
(五)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到校登记,也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三、转学
第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本市同级同性质学校可以相互转学,其他转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跨类别转学的,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年转学学校统一招生网上录取的最低分数。
(3)私立普通高中(包括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可以转入公立普通高中,但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年学生在线注册的最低控制线和当年转入学校的最低在线入学成绩。
(四)市外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
1.参加我市高中入学考试的学生的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应同时达到当年学生在线注册的最低控制线和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的最低分数。
2.未参加我市高中入学考试的学生,原则上按原学校(公立、私立等)的性质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普通高中、省级示范高中或重点高中)。
农村注册贫困家庭、生活津贴家庭、残疾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水平人才子女需要从市外私立普通高中市公立普通高中,经学校认证材料后,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入市相应的公立普通高中。
(五)境外户籍学生只能转到我市民办高中(含中外合作项目班)。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人籍随人走的原则。所有转学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转学程序审批完成前,原则上转学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高中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
(3)学生从普通高中转入私立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后,申请转入其他公立省级示范普通高中;
(四)普通高中学生转入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民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除外)。
第十五条 转学流程
(1)转学流程: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如实填写贵阳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表相关内容,转学学校同意盖章,转学学校在学校地位系统申请,县初审后,经市学校地位管理领导小组在线审核批准。
1.在贵阳参加高中入学考试跨类别跨性质转学,转学还需要仔细检查转学学校提供贵阳普通高中学生名册相关页面,看看学生高中入学考试成绩是否达到学生在线注册最低控制线和统一招生在线录取最低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上传到学籍系统申请办理。
2.未参加贵阳市高中入学考试的普通高中生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户籍、国网学籍、转学性质、类别等)。转学后,请家长如实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生转学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转学、转学同意盖章,转学收集相关资料电子版,并通过学籍制度申请。县级初审后,经市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线审核办公室。转入境外的学生应提供签证、签证、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境外的学生应提供签证、签证、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
(2)从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已参加省组织的普通高中学术水平考试的,可以到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试办公室进行成绩鉴定,取得我省网络学籍后,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包括原分和等级)。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必须完成成绩认定,逾期不予认定。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应当及时登录学生身份制度,处理相关学生身份业务。原则上,各级在线审核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原则上,普通高中应确保学校平均班级不超过55人。转入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只能在中外合作项目班学习,不得混入普通班,转入年级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的招生计划。
四、升级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完成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允许升级。我市普通高中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
五、休学复学
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需要辍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医院病历、支付账单,经学校同意,填写贵阳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考虑到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原则上,高三下学期4月后不办理辍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生退学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旷课,学校联系后继续不上学,连续旷课一个月;
(二)休学期满后,学校提醒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复学或继续停学手续;
(三)普通高中生已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令退学。
一个学期的旷课时间累计为2个月。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退学或者自动退学的学生,必须由校务会或者行政会议决定。退学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及时退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制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七、毕业、毕业、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省教育厅颁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的规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录在《贵阳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维修登记表》和《贵阳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相关数据统计表》中,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学生学习期满后,不符合省教育厅颁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暂行)》,学校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后三年内,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三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本科证书。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并被学校责令退学的学生,不得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学校确实需要学历证书的,应当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在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奖励、表彰或处罚学生的有关规定。奖励、表彰或处罚学生,必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研究。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级奖励和处罚。
九、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高中毕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学籍。
(一)违反有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二)申请退学、自动退学、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包括学生名册、入学登记表、学籍变更材料、学分鉴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学(转学)证书、停学、复学证书、奖励处分等,并存入学校档案。
电子档案主要由国网和省网管理。毕业后,学校将该学生的电子档案从国网和省网下载并保存备案。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学籍制度,严格检查初中毕业生的入学情况,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高中。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资格核查等管理环节,加强对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的监督。采取不定期入学点名的方式,重点检查学生的学籍登记是否与实际学习一致,严格检查空学籍、无学籍等现象,严格检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认真承担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规范填写学籍信息,必须填写,加强信息核对,防止虚假错误信息输入。及时办理转学、休学、复学、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的学籍问题。加强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责任,配备全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时限明确、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普通高中更换学籍管理员的,应提前一周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员报告表》,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附工作交接、业务培训等照片和培训笔记。
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违规程度对负责人进行访谈、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学校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招生计划;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正常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未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学生不按规定转移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细则由贵阳市教育局解释,未尽事宜均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细则》。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贵阳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编码和通知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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