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国务院在大连实施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人才发展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申请条件
①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5天(含);
②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③借款人、购房者、抵押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④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⑤本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
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能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⑦自筹资金具有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购买的商品房权属明确,可以抵押;
⑧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并在有效期内;
⑨家庭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请大学毕业生和人才支持政策短缺的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
⑩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商业贷款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但商业贷款借款人之一应为本人、配偶或父母(母亲)子女(女性)关系;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如果借款人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提供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原件1份;
③借款人及其配偶与抵押人的结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有效离婚判决(法院一审判决的,必须有有效判决证明)或调解。丧偶:医疗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或者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籍簿]原件1份;
④预付款发票原件1份;
⑤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一份;
⑥公积金联名卡原件1份;
⑦组合贷款联络单(组合贷款)原件2份;
⑧商业贷款合同(组合贷款)原件1份;
⑨军人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缴费材料(军人贷款)原件1份;
⑩通过学信网下载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历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贷款)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信用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1.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信用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初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通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知申请人需要一次性纠正的全部内容;
(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
3.审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确定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审贷小组必须审批的,由审贷小组审批。
4.决定:无特殊情况,立即决定是否允许贷款。在特殊情况下,贷款审批小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允许贷款。
(一)作出准予贷款,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贷款合同。 (2)决定不贷款,并告知理由。
5.贷款:办公室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
当事人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贷款申请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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