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报道,《铁路客运规程》已于2022年11月1日通过第25次部务会议,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11月3日
铁路客运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铁路客运的正常秩序,规范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公平公正的客运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客运。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客运。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有关旅客运输措施,包括购票、退票、签字、乘客、随身物品、托运行李,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车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凭证,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一般来说,发站、到达、车次、车厢号、席位号、票价、驾驶时间等主要信息应注明。铁路运输企业与乘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乘客服务,并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车票上。
第六条 乘客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人员的指导,照顾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 乘客有权独立选择客运服务和公平交易。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制或强迫乘客使用服务或销售商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乘客禁止或者限制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购票人应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道的乘客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乘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售票渠道,方便乘客购票、取票、退票、换票。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业务,为乘客提供多元化服务。
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控的儿童外,14岁以下或1.5米以下的儿童应与成人乘客一起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6岁以下、14岁以下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14岁以上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个持票的成年旅客可以免费携带6岁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超过一人时,应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1.5米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每个持票的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超过一人时,应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数量和席位应与同行成人持有的票相同,到达车站不得远于成人票。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乘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凭证。如果实行车票实名制,儿童在免费乘车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
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立、私立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术学校),凭学生证(中小学生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每学年可购买家庭住所与大学(实习地点)之间的四张单程学生优惠票。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大学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购买学生优惠票。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大学公章的学校书面证书购买学生优惠票。学生优惠票仅限于使用普通乘客列车硬座或动车组列车二等座。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公交凭证。优惠公交凭证应当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优惠公交间隔、大学公章等信息。学生证优惠乘车间的记录和变更需加盖大学公章。
港澳台华侨学生优惠乘车区为港站至学校所在地车站。
第十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残疾人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惠票。
第十六条 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车票等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的,应当单独购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客运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限制每件物品的重量和尺寸;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的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携带货物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客运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客运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录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位号运输乘客;乘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规定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位号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地位和权益保护法》和《军事养老优惠条例》的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士兵、烈士、牺牲士兵、死亡士兵、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残疾乘客可将导盲犬带到车站。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完整、清洁、整洁的服务备品。车站、客运列车等公共场所内外应干净,空气清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车站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标明价格、价格和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必要的乘车凭证验证。
购买优惠票和优惠票的乘客需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
(一)经车站、乘客列车同意主动补票或上车补票的;
(二)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而不的;
(三)使用儿童优惠票购买全价票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铁路客运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补收50%已乘区间的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
(三)持低等级座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
(四)持有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惠车票。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变更、伪造车票、证件、霸权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以下乘客:
(一)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绝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验证。或者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或者真实身份不符;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隔离管理;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的精神障碍和醉酒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其他乘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人身安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携带危险品或者违禁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携带危险品或者违禁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涉嫌违反公安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换票退票
因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车票记录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位号乘车,或者按照本规定拒绝运输的,旅客要求退票或者换票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约定办理。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换乘其他列车或者座位运输乘客。当重新安排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予补充;低于原票价时,应退还票价差额。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前款规定的退票费。
第三十二条 旅客申请退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包括金融机构和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
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运输时间、乘客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乘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乘客可以凭有效的车票和身份证在行李办理站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应与城市一致。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2)限制每件行李的重量和尺寸;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有关协议;
(五)特种行李运输的有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客运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运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客运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运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证书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行李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乘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李包装应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李应与乘客乘坐的列车或附近的列车一起运输。如有特殊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向乘客说明。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通知乘客行李。
铁路运输企业日起,铁路运输企业至少应免费保管3天;逾期行李至少应免费保管10天。因行李损失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应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铁路运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误,乘客需要出具行李运输损失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七章 应急处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设备设施故障、安全事故对乘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当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安排受阻乘客,并及时公布停止和恢复铁路客运相关业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因线路中断影响旅行的证明。
第四十四条 线路中断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行李,及时通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做好记录。
铁路运输企业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协助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事件原因。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旅客投诉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乘客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监管部门投诉铁路客运服务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乘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铁路运输企业应记录乘客的投诉和处理结果,并保存至少3年。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研究乘客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积极沟通并回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铁路营业站和营业线的开通、关闭和业务范围的变化。
第五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利用客运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的,按照本规定的行李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解读铁路客运规程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客运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为解读如下:
原客规(铁运)〔1997〕101号)是铁道部原规范性文件,在铁路政企一体化管理制度下制定。它不仅包括行政内容,还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乘客之间的民事关系,还涉及一些企业管理事项。近年来,铁路政企分离改革不断深化,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高速铁路发展迅速,铁路客运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的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和运营创新。原《客运规则》的部分内容与铁路政府和企业分离改革的新要求不符,与铁路客运的实际情况不符。仍有许多内容滞后和缺失,需要调整或补充。为了更好地适应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要求,规范乘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乘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和完善《客运规则》,并将其提升为部门规则。
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包括制定旅客运输措施,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速、文明、礼貌的服务,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服务设施,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车检票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旅客服务信息。二是规定了乘客的权利义务要求。包括独立选择客运服务和公平交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二)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围绕票务重点环节。一是重点关注儿童票的销售标准,区分实名制和非实名制,根据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有效为儿童购票提供优惠便利。二是对学生、残疾士兵、残疾人警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优惠(待)票。三是明确各种情况下变更和退款的原则要求,明确退款期限,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四是与铁路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相衔接,明确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铁路客车运输秩序和安全。
(3)优化乘客的乘车和行李运输体验,确保乘客高效、方便、安全出行。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和客运列车上配备服务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为客运提供最大便利。二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现役士兵、残疾士兵、烈士遗属、老、幼、残疾、怀孕的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乘车等服务,完善特殊旅客权益保护。三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对旅客出行影响重大的应急预案,对旅客突发疾病采取救助措施,有效保护旅客的生命健康。第四,铁路运输企业要明确乘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乘客还应遵守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有关规定,有效确保出行安全。第五,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拒绝运输和补收票款的情况,不仅方便企业按规定经营,而且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四)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首先,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乘客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铁路客运服务的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认真研究乘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规范投诉处理时限,完善投诉沟通机制,提高旅客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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