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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生小李是襄阳某中学的学生。2019年9月15日20点左右,小李坐在座位上写日记,一些学生好奇地走上前去看,小李迅速挥手让学生们走开。其他同学看到小李不情愿就散开了。但小李的同学邹仍然站在小李的座位旁,想看看小李在写什么。
小李很不高兴,让邹迅速走开,拿出书,外套拍邹的背。邹还是不离开,趁小李不备抢日记,在全班同学面前翻看。小李被邹的行为激怒了,拿起板凳砸了邹的腰。
邹疼得大叫,教室里顿时乱成一团。老师听到这个消息,把邹送到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邹腹部闭合损伤,伴有体内多个器官损伤;左肾挫伤;肋骨骨折。邹某在医院住院32天,医疗费用近3万元。其中,襄阳某中学向邹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
学校拒赔
2019年11月3日,邹的母亲委托襄阳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邹的伤害程度为八级伤残。邹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小李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邹向小李发出了谅解书。后来,小李被法院判故意伤害罪。因受害人邹的理解,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邹的父母向襄阳一所中学索要约25万元的经济损失。学校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不应继续赔偿。双方多次沟通失败,邹的父母以邹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襄阳市一所中学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首先,即使是小李最好的朋友也没有读小李的日记。邹必须看才能造成事故。邹本人有过错;2、学校召开了全校会议,表明不允许在校园和课堂上疯狂殴打。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邹将近15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3、事故发生后,老师及时将邹送往医院治疗。学校花了1万元拜访邹,履行了应有的责任;4、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办法,学校对其他事故不承担责任;5、派出所调查非常清楚,已找到多名证人证实邹确实有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襄阳一所中学有义务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虽然学校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但显然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原告邹在学习期间被同学小李伤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襄阳某中学被告辩称,事件发生后,原告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拿出1万元看望原告邹。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襄阳某中学事发后履行救治义务的行为值得肯定,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襄阳某中学被告辩称,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院不予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
2020年8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邹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约为20万元,被告襄阳某中学应赔偿20%,即4万元左右。此外,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元,总计约4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后,应赔偿约32000元。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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