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十一条 警察要注意内部礼仪,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谊和相互尊重。
第六十二条 警察的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举手礼,在执行任务或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举手礼时,可行注意礼。穿便服时,通常会注意礼物。
第六十三条 遇到上级机关领导时,公安民警应主动敬礼。受礼后,上级领导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四条 列队的公安民警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时,带队人员应主动向上级敬礼并报告,其他人员应注意敬礼。
第六十五条 公安民警见面或遇到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在不方便敬礼的场合不举手,应主动致意,领导应主动回礼。
第六十六条 警察交接岗位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警察因公开接触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六十七条 当警察因工作需要与人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外宾联系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六十八条 升国旗、警旗时,在场的警察要面对国旗、警旗立正、着装举手礼、便服注意礼。
第六十九条 演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然起敬。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学习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政治经验、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培训,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学习内容应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公安机关要突出政治理论研究,把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研究内容,确保全体警察坚定理想信念,建立坚实的政治忠诚,统一意志、行动和步伐。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定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需要,公安机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标准。
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和研究中共中央和上级机关的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和安排同级公安机关的重点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警察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六条 基层队伍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意见,安排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过标准的用餐和住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当地特产,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晚餐、参观景点等活动。
第三节 请示报告
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请示报告工作应坚持政治导向,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贯彻请示报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明确权责,及时请示报告,防止矛盾问题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请示报告。
下级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请示报告可根据事项类型和紧急程度口头、书面进行。双方应及时记录口头请示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负全部责任。
上级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越级请示。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不得抄报。
第八十一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虚报、迟报或者不报告:
(一)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事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重大事故灾害;
(5)恐怖袭击;
(六)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
(八)重大涉警舆情;
(九)公安民警伤亡(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件)、执法权威侵犯的重大案(件)。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 离开本地区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第八十二条 离开该地区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情况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
原则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同志(包括双正职领导)不得同时离开该地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的请假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原因、时间、地点等,负责同志及其相关信息。如果行程在请假期间发生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需要异地执行任务的,应当及时向派出单位或者派出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请假。
第八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及时请假。
第八十四条 当警察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得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请假。
第八十五条 未经批准,请假人员不得逾期。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续假,
第八十六条 根据伤害、病情或医院诊疗建议,对伤害、病人,按规定批准休息。
第八十七条 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更、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移交负责工作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设备、数字证书等。,并按照规定清除机密载体,实施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工作应在离职前完成。
单位领导在移交前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应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应在交接登记簿(表)上签字。
公安机关、警察种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
第九十条 公安民警因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短期离职时,应当妥善安排责任工作。
第九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的刻制,并在指定机构刻制。
第九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制发机关留印,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九十三条 使用印章(印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严格监督管理印章。严禁使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信件上加盖印章。
第九十四条 专柜存放印章(印模),专人保管。立即报告印章(印模)丢失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认真追究责任。
第九十五条 批准无效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并上交制造机关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警察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书。工作期间,一般应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分配人民警察证书,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配人民警察证书。
丧失分配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八条 公安部按规定统一监督人民警察证书,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和警察的绝对安全。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关键部门、部分、保密岗位和保密人员的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检查的原则,对拟任(聘用)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组织对在职人员的审查。
涉密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密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执行保密承诺要求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保密人员离职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在生产、传输、复制、使用、保存、销毁保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保密信息或者载体的保密安全。
秘密载体是指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种物品,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录和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察工作秘密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归档的保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归档;不需要归档的保密载体,应当认真执行清点、登记、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销毁。
第一百零五条 警察应当执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要问不该知道的秘密;
(三)不该看的秘密;
(四)不涉及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作品的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读、谈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或传递秘密;
(七)未经授权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集秘密;
(八)未经授权将涉密载体带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2)机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政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相机、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不得安装;
(三)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
、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如无线键盘,不得在保密关键部门和部件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上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无线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移动热点严禁安装;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非法连接;
(六)保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定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给他人,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给他人;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外出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的维护,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严禁维修人员阅读或复制机密敏感信息。如果确实需要外部维修,则必须拆除存储部件。变更用途或报废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时,应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卸载或修改;
(13)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不得交叉使用;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明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度、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标志,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标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公安信息网专用标志和禁止处理标志,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察工作秘密信息的专用标志;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披露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披露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保留申请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或者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和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密权限和程序准确确定保密,并完全标明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和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密权限和程序准确确定保密,并完全标明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先审查后披露、一审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批程序,严格发布和登记网站信息,定期组织网站保密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中公安机关形成的所有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己拥有或拒绝归档。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人事档案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理重大案件(事件)、承包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应当加强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房屋,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的特点和密度,加强档案借阅管理,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变更、拆除、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鉴定不得销毁公安档案。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宣传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六)的主要内容是否可以解雇警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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