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郭灿炎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25日,姚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求职服务协议》:姚某委托某公司代为求职,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 考B证 项目入职服务。一家公司有义务协助姚收取报酬。协议签订后,姚将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所需材料原件交给公司后,由公司代替姚安排登记手续。入职后,待遇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姚。姚某证书仅用于资质使用,不出场不上项目,人才费2.1万元/年。
2021年9月,某公司向姚某支付人才费1.1万元。在此期间,姚某应某公司要求,于2021年11月前往广州参加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试费用1797.5元。一家公司先承诺姚某因参加考试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但公司一直拖欠上述费用,不予支付。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支付1万元和相应利息;2。公司支付姚的差旅费1797.5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姚的差旅费1,797.5元;
二、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1.建筑工程领域挂证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由于国家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建设项目遍地开花,建设项目领域相关公司长期以来普遍存在挂证现象。包括注册资格注册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甚至形成了价格明确、类别齐全、规模大的非法证书中介服务市场,提供培训研究注册一站式服务,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需要从根本上解决。
证书挂靠俗称挂证,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在非职业企业名下,以获得报酬的行为。《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止挂证行为。本案中,姚某与某公司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挂证行为。
挂证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绩效,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可以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上述有虚假记录等不合格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聘用或者执业;(七)变更、转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姚获得了建筑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与一家公司签《委托寻求职务服务协议》,将证书委托给一家公司以获得报酬,而不是姚本人实际履行劳动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姚获得了建筑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委托寻求职务服务协议》,委托一家公司获得报酬,而不是姚本人实际履行劳动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无效。因此,姚某起诉某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和利息,法律无证。至于姚申请的差旅费,根据姚提交的支付凭证和票据,姚的实际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某公司同意报销,因此姚申请的差旅费得到了支持。
律师提醒,双手勤劳是最可靠的,不劳而获不支持。无论不劳而获不受法律保护,只有脚踏实地的劳动才受法律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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