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控摄像头、手机我们媒体、卫星定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普遍应用,个人在社会中逐渐透明。如何在社会治理和个人权益之间保持平衡在现阶段尤为重要。最近,信义法院审理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判决被告向原告道歉。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原告吴某发现,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账号已被他人注册,后来通过该网站的找回用户名功能,找到了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学信网账号的手机号。xxxxxxx原告多次与学信网客服联系失败,导致无法登录学信网。原告在学信网注销被告登录的手机号173xxxxxxx并重新注册。原告在学信网注销被告登录的手机号173xxxxxxx并重新注册。原告发现手机号码173xxxxxxx一是前夫丘某实名登记。因为丘某未经吴某同意,使用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薛鑫网站注册用户,获取了吴某在薛鑫网站注册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号码等信息。吴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薛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删除薛鑫注册的账号和下载的个人学历信息。向原告吴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被告道歉。
法院判决
信义法院经审理发现,丘某与吴某离婚后,双方婚生子女由丘某抚养。因为孩子不想上学,丘某认为吴某作为母亲受过高等教育,可以鼓励孩子认真学习。于是他注册了吴某的学信网信息,打开吴某的学历给孩子看,没有下载或作为其他用途。综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丘向原告吴道歉。综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丘向原告吴道歉。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和平。任何组织或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对人格权作出了有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重要的人格权,隐私范围特别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干扰、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六种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披露,更不用说出售个人信息牟利了。
【撰文】 邱茜
【通讯员】 黄燕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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