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迪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2.8万余元。
审判长余晓梅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不仅要赔偿两倍的工资差异,还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张迪50岁的家乡在辽宁省朝阳市农村。2021年4月27日,张迪加入大连某建筑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师。据她介绍,双方同意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客户设计费的50%归她所有。如果客户认可设计并成功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公司将按合同金额的3%~5%给予额外报酬。
入职后,张迪为公司签订了三份订单,但公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张迪的设计费和装修合同佣金,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9月20日,无奈之下,张迪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申请劳动仲裁。除劳动关系外,公司还应支付佣金、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
2021年12月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工资6574.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43元,2575.13元。至于佣金,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公司否认,无法确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2022年4月8日,建筑装饰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审判中,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坤表示,由于前行政部余平失职,张迪的入职手续延迟。2021年9月18日,企业想与张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迪没有提交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原审法院近年来没有考虑疫情下中小企业的困难,使企业赔偿不公平。
余晓梅认为,本案争议的重点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后,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企业签订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期限,员工失职后果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张迪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
王金海提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都遭受损失。签字的话,可以写下张迪主张的设计费和履行装修合同的佣金,有利于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张迪辞职时,建筑装饰公司不承担赔偿。此外,企业因疫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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