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90后小怡(化名)于2020年7月与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了《培训辅导协议》,以提高学历。协议规定,小怡自愿参加培训公司组织的河北某大学本科会计专业培训辅导课程,为期9个月。培训公司保证小怡在2021年4月1日前取得国家认可的全日制统一招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保证学历信息可永久查询。合同签订后,小毅向培训公司支付了人民币。
后来,小毅没有接受教育培训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当然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被大学录取。小毅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向北京房山法院起诉培训公司,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培训公司未经法院传唤出庭应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培训公司确保小毅取得国家认可的全日制统一招聘文凭和学位证书违反了中国教育法的相关内容,影响了教育机构的正常管理,双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因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应无效,教育培训公司应退还小毅支付的培训服务费。
最后,法院裁定培训公司将培训费退还给小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行为无效。但除非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术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向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法官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全日制统一招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在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并参加法律程序和法律部门颁发的证书;未经批准设立的机构无权颁发相关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毅提高学历的想法值得肯定,但由于违反教育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与培训机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证书的行为无效。
法官建议,随着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的更新和迭代,追求进步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不能追求捷径,相信所谓的保证承诺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可能会赔钱。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真正的才能,才能进入自己喜欢的大学和专业,才能走得更远更稳。目前,这是申请志愿者的关键时期。法官还提醒大家,考生不要听关系、配额、后门等说法。填写志愿者并查询录取结果应通过网站和权威渠道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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