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遗产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继承人戴的前夫蔡作为遗产扶养协议扶养人,履行照顾义务,取得协议约定的遗产。
戴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民,2013年城乡改造时,因自建房屋拆迁获得150平方米安置房作为补偿。由于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90平方米加补偿20多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去世。
戴生前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戴在1986年86年结婚,婚姻期间共同生了一个儿子庞,于1992年因故去世;第二次婚姻,2012年,戴和男方蔡被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两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9年,戴结束第二次婚姻后,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和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很少,戴某对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仅无视,还表示不愿意承担母亲随后的治疗费用。在悲伤和无助的情况下,戴找到了前夫蔡协商赡养及其死后的葬礼,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日常生活安排、赡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前夫蔡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戴死后,其90平方米安置房将赠送给蔡。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去世。蔡处理完戴的后事,拿出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却遭到了庞的反对。由于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失败,蔡某于2021年12月将庞小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蔡某依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今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蔡声称,在戴没有钱的医疗和急需护理,但他的儿子忽视了,他与被继承人戴签署了协议,戴先聘请律师协商,起草协议找到自己协商,双方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已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并妥善处理戴某的丧葬事宜,应按约定继承财产。
庞小某辩称不同意蔡某的观点。首先,蔡某出示的协议不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含义。戴某因急需钱就医,在特殊情况下,戴某被迫与蔡某签订协议。第二,蔡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平等。蔡某只花了几万元照顾和埋葬戴某,但同意履行职责后给价值百万元的房子是不公平的。第三,孩子是父母最亲近的人。当然,当父母生病时,他们的孩子会付出代价。此外,孩子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很自然的。他们从未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孩子,而是留给外人。庞小某说,戴某名下的房屋应当依法继承,蔡某的赡养费和丧葬费用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经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戴与蔡签订的协议本质上属于遗赠支持协议。协议的签署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法院确认。根据现有证据发现的事实,蔡在戴死后履行了照顾戴的义务,并处理了葬礼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有权根据协议获得戴的房子。
关于庞小某主张自己作为孩子也有出钱照顾母亲戴某,孩子应该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无钱治疗、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同意蔡某照顾戴某,支付医疗费用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蔡某,是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罚,不违法。认定有效。作为戴的儿子,庞小某在戴生病时没有履行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戴死后,他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及房屋,理由是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平。这违背了常识。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其次,戴与蔡签订协议,不排除其他亲友根据亲情和友情照顾戴。因此,法院不接受庞小的上述辩称。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以戴的名义获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以戴某名义获得房屋所有权。庞小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 峰)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蔡某人承担戴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权。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的;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继承的;遗赠支持协议由遗赠人与被支持人签订,以被支持人的生命、死亡和财产为内容。这些协议在中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有着相当成熟的经验,往往可以在老年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晚年所需的物质支持、精神支持或陪伴。然而,由于大多数受遗赠人与受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承担,因此具有较强的商业性。此外,有偿遗赠所支付的金额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的价值。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抵力,因为他们没有得到或少于遗产。
根据案件证据,被继承人戴与前夫蔡签订协议。不难发现,当无助的老人决定他们的孩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他们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渠道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有人愿意把他们的养老金送到最后。
根据案件证据,被继承人戴与前夫蔡签订协议。不难发现,当无助的老人决定他们的孩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他们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渠道寻求一个解决方案,有人愿意支付他们的养老金。作为孩子本身,由于他们选择选择了不支持老年人不孝顺,继承一开始就是遗产无份。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每个孩子都应该有一颗尊重和爱老人的心,尽最大努力养育父母,让他们安度晚年,让尊重和爱老人的传统美德成为最好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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