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人负责在充装前逐一检查气瓶,至少应包括内容和要求∶
a)气瓶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b)进口气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c)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的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一致;
d)瓶装气体的名称和化学分子的名称和化学分子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
e)气瓶应由本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或其他充装站托管;
f)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应符合GB/T7144的规定,清晰易认;
g)气瓶阀的出口螺纹类型应符合要求,即可燃气体使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左旋,其它气体使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右旋;
h)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等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i)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
k) 充满氧气或其它强氧化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得被油脂或其它可燃物污染。
禁止充装不符合1要求的气瓶。
禁止充装不符合1要求的气瓶。
3、 除不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新投入使用或内部检查后第一次充气的气瓶,应按规定抽真空或更换,确认合格后方可充气。
充满可燃气体和氧化气体的气瓶,如无余压保持阀,应在重复充装前抽真空。可燃气瓶真空至180kPa氧化气瓶抽真空至150kPa以下。
7、 国外进口的气瓶和国外使用的气瓶在中国充气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验机构合格。
8、 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防止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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