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以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法律分析 :(一)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更换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应提交新、改、扩、技术改造项目。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6个月。
5、排放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安装的,应提交自动监测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支付通知书和一般支付书回联。
9.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发布意见和批准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方向、排放许可证类型等。
10.环境管理材料,如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3、4、5、6、7、9必须提交或出示原件)。
11.环境监督部门对企业环境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变更或者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请期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单位)纳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暂不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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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证控制实施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执行、监督和处罚。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请期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单位)纳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暂不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实施和监督国家度的实施和监督。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另有规定核发权限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以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当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出具排放许可证,并在出具前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污染物进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主要内容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发。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执法信息、执行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
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排污许可证政策、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原件和副本组成,原件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增加排污许可证中需要注明的内容。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同时注明以下基本信息: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二维码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下列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分解实施、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物排放许可证?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物排放许可证?
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设区办理。以广州为例,办理单位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材料验收: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根据下列情况,决定在国家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接受或不接受污水排放许可证申请:
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排污单位需要更正的所有材料,可以当场更正,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不正确材料的,视为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提交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相应材料:
1.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前,排污单位已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披露了单位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方向等说明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单位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而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发放广东政务服务网-排污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何时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正面回答
提交申请后,需要一个月左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实排污情况或报省局的决定。
二、分析细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简化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应提交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6个月;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验收材料必须提交;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申报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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