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九项:取消县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家机关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批文;
2、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
3、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四)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五)学校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六)驻杭部队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部队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承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
(七)外地驻杭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登记证;
(八)医疗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企业性质单位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事业性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名称为准。
(九)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公章,须持同级机关工委或总工会的批文(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
2、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的报关证书、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3、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须持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钢印,须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以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刻制钢印,须持《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3、学校刻制钢印,须持教委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4、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须持新闻出版局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
5、刻制钢印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级部门及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二、更换公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换刻公章应将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
(一)因遗失重新刻制公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书面遗失情况说明。股份公司还需出具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中股东身份和投资比率等情况的证明,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分别签字,并附各股东身份证,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2、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的证明;
3、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因被抢、被盗重新刻制公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报案证明(受案回执);
2、书面重新刻章申请。股份公司还需出具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中股东身份和投资比率等情况的证明,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书面申请上分别签字,并附各股东身份证,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3、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参照上述首次申刻公章所需材料);
(三)因损坏重新刻制公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拍照上传;
2、按照新刻制公章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因更名重新刻制公章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按照新刻制公章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因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公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参照上述(一)(二)(三)(四)条规定。
(六)单位增刻财务章等其他公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编号增刻;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有条件的可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备案结果
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成功;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或不予确认)。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等方式。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途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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