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铜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及时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禁止在禁区外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山林、朱鹭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输变电设施、输油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八)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前款禁止的警示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前款禁止的警告标志。第八条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的预警期间,禁止在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下方式燃放: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扔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上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主办单位申请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烟花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烟花燃放安全规程和许可的燃放作业计划进行燃放作业。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区内举办烟花晚会等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区内举办烟花晚会等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在禁区和禁区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二条
在禁区内提供庆典、婚礼、殡葬、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接到报告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对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区、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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