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文海
原任职务:海南省文昌市委常委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3月23日,文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扣押在案的其家属代为退还的赃款人民币86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余赃款人民币340万元。
犯罪事实:文海利用其担任海南省文昌市市委常委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郑某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黄某人民币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已过了知天命之年的我,本可以走上一条洒满夕阳的金辉坦途,至少在常委的位子上体面地退下来,享受政府给的各种待遇,颐养天年。然而,我却没有守住底线,利用职权通过他人帮助开发商要回被政府收回的两块土地,先后6次受贿人民币1200万元。平心而论,自从收下这1200多万元的好处费后,我的心就开始忐忑不安,整日担心,害怕东窗事发。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最终,还是侥幸心理战胜了理智。
很快,我将收受的好处费给了母亲800多万元,让她在海南省万宁市老家盖房子用。另外,堂哥在万宁市老家盖房,我送给他100多万元。当时,我认为收受好处费之事密不透风。然而,我却根本不晓得“墙有缝,壁有耳”的道理。时隔6年后的2017年7月12日,我收好处费的事被人举报。我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动员家属积极筹款退赃共计人民币860万元。
在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与帮助下,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一个彻底的反省认识。我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一种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行为,是一种对权力缺乏正确认识的行为,是一种长期以来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的结果,是一种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的腐败行为。我违背了党的有关规定,辜负了党组织寄予的希望,辜负了上级领导多年的培养,辜负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我所犯下的错误,实质上就是犯罪。
进一步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我觉得有两个:一是自己的思想变质;二是受侥幸心理支配。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才将党性原则、党纪国法抛到脑后,心安理得收下那么多好处费,最终步入歧途,成为人民的罪人。
往事不堪回首,自己20岁时考上了广东省一所中专学校,毕业工作之后由于勤奋好学,专业素质过硬,5年间,我脱颖而出,相继升任副科长、科长。因为学历太低,自己参加海南大学经济法专业成人教育大专班学习。2000年12月,又通过自学获得了海南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证。后来,我还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在取得本科学历之后,组织上提升我为副处级干部。后来,又让我担任文昌市委常委。
应该说,我对法律、对党的纪律是烂熟于心。那么,我为何还要触碰红线呢?那就是我对法律、对党的纪律缺乏敬畏心,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痛定思痛,我从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这巨大的人生反差,不只是自己应该反思的,其实也给手握重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一个警示。而犯罪带来的后果不但毁了自己的前程,还给家人平添了痛苦。这些朴素的道理,只有失去了人身自由时,我才晓得。
房有千间,夜眠八尺。钱再多也是身外之物,不义之财终归有害。似乎谁都明白这个道理,自己更是明白得很,但面对金钱诱惑,我又把这浅显的道理抛到九霄云外。人的理智有时是脆弱的,遇到迷障更会受其所惑,侥幸心理会占上风,利用职权收受不义之财时,想的是天知地知我知你知,殊不知伸手必被捉的至理名言。
(江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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