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偏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级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舶服役或服务的连任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3级、体育9级)。军官、文职干部队服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军人家属的军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文职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2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在军队服役15年以上(含下同)的军官、文职干部;
3.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级岛屿部队在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军官、文职干部,军队、空军在海上任务上服役或者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含专业技术12级、体育8级)以上,在上述部队、船舶上工作三年以上;
4.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级岛屿部队在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军官、文职干部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含13级专业技术、9级体育),以及军队、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舶服役或服务;
5.高校毕业,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战略导弹部队装配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技工作委员会的船舶、船舶(仅执行海上任务)服役,在船舶、船舶、船舶工作三年以上(含专业技术十三级)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驻北京市城区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含专业技术10级、体育6级);或服役15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驻北京所辖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军事条件,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驻北京空军军官的军事条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第三十二条军官具备家庭参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参军,为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军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可以随军家属调动。50岁以上的军官,身边没有孩子的,可以有工作的孩子调到军官所在地。已婚子女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军官家属、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随军家属有哪些优惠政策?
1、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军队家属必须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含),并有军队(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军队家属必须有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但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确认。
军人家属待遇
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一、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按城镇户口统一落户;
二、随军配偶由部队将安置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部门,自主择业,享受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随迁子女可在驻地或军事院校入学;
四、无工作、无收入的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军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五、家属随军的干部、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六、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休息日和节假日可轮流安排回家住宿;
七、家属符合随军条件,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士官,每月享受1000元夫妻分居补贴;
八、无工作军人配偶和符合随军条件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金优惠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养老待遇对象,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五十二条军队退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养老金优惠,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养老金优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军事退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养老金优惠,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养老金优惠的规定执行。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服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农民工等人员的养老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
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的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困难边远地区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特殊岗位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的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困难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以上士官。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按城镇户口统一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将安置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部门,自主择业,享受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或军事院校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的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休息日和节假日可轮流安排回家住宿;
7属符合随军条件,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贴;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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