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然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审核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发给离婚证。
离婚证怎么办?
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明后,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件:
一、户籍证明;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
3.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五、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两张;
六、离婚协议书。协议应当说明双方离婚的含义,说明子女抚养教育、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的妥善安排,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在一个月内发给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证明,并注销结婚证明。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即终止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离婚证明书丢了怎么证明呢?
法律分析:离婚证明丢失,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也可以证明离婚状态。但是,如果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则不能重新发放结婚证和离婚证。只能持户籍证明和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后,确认您确实依法在该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然后向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依法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再婚或其他手续可在取得证明后办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如何打开离婚证明
一是向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法院离婚的,没有离婚证明,只能使用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个人隐私信息往往涉及到判决,人们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离婚证书的功能相当于民政部门在协议离婚时颁发的离婚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未来办理户籍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不需要向有关单位提供判决,只需提供离婚证明。
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无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的离婚申请人。
申请离婚的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婚姻问题。
3.离婚申请是双方申请离婚的真实含义,并承担法律后果。离婚登记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完全发自内心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二、离婚证办理手续:
1.离婚条件:如果一方不愿意,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向法院上诉
2.办理离婚所需证件:双方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一寸免冠彩照、一寸免冠彩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必须写下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3.离婚所需流程:向民政局报告,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明,并注销结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分居两年;(5)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申请离婚证明材料
离婚手续:夫妻双方携带户籍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然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审核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所需的程序: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并提交起诉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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