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编制维修项目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用户、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生日(公历):
1993年
7时0分
生日(农历):
五行分析:
总结:八字弱,八字喜欢「木」,命名最好用五行属性「木」的字。分析如下:
五行土旺;五行缺木;日主天干为火
(同类为:火木;异类为:金水土。五行统计:
用神分析:〖同类得分〗:火2.33,木0.共计2.99分;〖异类得分〗:金1.43,水2.50,土1.共计5.58分;〖差〗:-2.58分;〖综合旺衰得分〗:-2.58分,「八字偏弱」;〖八字喜用神〗:八字弱,八字喜「木」,「木」就是此命的「喜神」。
1993年5月5日7时
10岁运
您的八字性格分析:
喜欢和人聊天,享受和三五知己喝酒的乐趣。爱旅行,追求刺激,无法忍受单调的生活和
工作。机智果断,很受朋友欢迎。
头脑聪明,智力非凡,判断力锐利,目标坚定,善于推销,适合做生意。私生活可能会因为心事上的不幸而不快乐。
您的八字命造简批:
◎肥胖,丈夫瘦
◎人际关系:能得到老师和老板的帮助
◎多才多艺,才高八斗,擅长艺术、绘画、音乐、书法。
◎孤独的命运,感情发展不顺利,佛道性好,宗教归宿感强,心理学和五术适合修复。
◎他人温良恭节,信守公德和传统,待人亲切,乐善良,富有同情心。
◎有贵人相助,能得到老板或长辈的赏识提拔,遇难呈吉,逢凶化吉。
◎祖先是有德有名的人,祖先曾担任过一定的职务,命主多出身书香门第或公务员之家。
◎家教好,从小就受到良好的启发,受祖父母的影响,正直谨慎。
◎光明正大,对朋友热情,但容易被兄弟或朋友拖累。
◎资金难聚,喜欢投机性财源,自尊心强,更注重外表穿着,情绪喜怒无常。
◎祖上优厚,能继承遗产。父亲勤俭,工作认真,但为人拘谨,与人无争。
◎气质刚直,不怕权贵,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从。
◎生孩子晚,孩子聪明,事业有成,但父母和孩子在很多观点上有差异。
■英雄和顺,招财得宝,自立家业,前运勤劳,晚年荣华,清荣高气,女人老了还好,血财旺相。
■聪明,意志坚强,目中无人,衣禄光辉。
■合适的职业:实业家、政治家、中介、教师、矿业。忌木类。
■年限:十九岁,二十七岁,三十六岁,三十九岁,六六岁。
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3
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或者不提供上述资料的,按照住宅区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早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人或者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管验收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物业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
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住房安全的要求,并经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报规划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涉及将房屋改为营业场所的,以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为前提。
第四十一条业主或者用户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装修的管理规定,
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工程实施内容;
(二)装修工程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处置;
(五)物业立面设施、防盗窗、空调、太阳能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发现违反协议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拒绝改正的.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相邻业主、用户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因物业维修、装修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和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业主的,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一)新建商品房(包括拆迁安置房,下同)和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拆迁安置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楼层分别缴纳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及7层以上(含7层)房屋按销售价格(或价格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3%的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6层以下(含6层)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二)出售公共住房时,销售单位应当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地方政府城市维护费中计提5%作为维护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商品房成本的一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专项维修资金是商品房成本的一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专门用于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计提的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原住宅区进行改造,为实施物业管理创治条件。
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代管费用按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的2%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新建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全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付款凭证。
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编制维修项目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对工程决算的验收和审核。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续期计划,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支付物业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房屋的维修、更新费用:
(一)房屋内部维修更新费用。业主自行承担;
(2)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件、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照本细则设立专项维护资金的,列入专项维护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新费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严重损坏物业、影响业主和用户安全时,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第六章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用户、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应公布投诉接待的地点和时间。
第五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审查意见。
第五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业主和用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业主或者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未按照本细则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公布业主、用户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促,逾期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天收取滞纳金,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服务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当选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关单位应积极帮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代为收集。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以依法罢免。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连续3个月以上达不到50%。两个月内收缴率仍低于50%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退出,业主另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六条年检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按照《江苏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00]22号和[2000]3号。苏建房[2000]22号、苏财基[2000]3号文件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即本细则中的专项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制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依法处理;违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类违法建筑、构筑物等设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要配合查处。
第五十九条工商、物价、财政、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了业主、用户、物业、物业管理区、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淮阴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1997]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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