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武汉大学的毕业证,广东一男子胡某某被广东某公司以高学历人才录用,并承诺1.5万元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及各项补贴,不久胡某某被晋升为财务总监。
然而,入职不到四个月,胡某某便被公司以涉嫌学历造假、骚扰女职员为由辞退。此后,胡某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加班费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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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公司解除与胡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判决书显示,广东某公司是以包括“故意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性”在内共三项理由提出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胡某某称,武汉大学管理原因导致档案缺失遗失,查不到档案记录,并非就是假证。自己没有严重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广东某公司则表示,其对财务总监的职位具有较高的学历、专业、品行要求,而胡某某因自身工作能力不足,达不到公司的工作需要,故意伪造学历背景以及离职证明向公司提供虚假入职资料,并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品行恶劣。公司还表示,胡某某在职期间多次对公司的多名女职员进行性骚扰,导致女职工联名请愿辞退胡某某。
佛山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公司支付胡某某加班费、交通住宿补贴等1.3万余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求。胡某某和广东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查明,胡某某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上签名校长与武汉大学官网显示胡某某在校期间校长不符,且武汉大学档案馆核查后回复并无胡某某的学籍档案资料。诉讼中胡某某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交其毕业证书原件以供核对。再结合胡某某提供了两份自相矛盾的离职证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胡某某确实存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行为,公司关于胡某某“故意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性”的主张成立。
且胡某某从事财务总监一职,作为财务高管,应当在诚信品格上有更高的要求,胡某某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亦给公司的正常用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故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胡某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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