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给您。请隶属关系转发给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机构,并遵守。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辍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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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文件的毕业证书。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年〕2号)
现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请根据隶属关系转发给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机构,并遵守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术教育制度和学术证书的严肃性,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颁发。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颁发。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试)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辍学证书。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份(提前完成者应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上我的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第八条本科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名称、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辍学;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通过考试成绩(或完成学分),通过德育和体育考试,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其中一门以上课程仍未通过补考,但不属于保留范围或未完成规定的学分。如果他们通过德育和体育,他们可以获得结业证书。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其中一门以上课程仍未通过补考,但不属于保留范围或未完成规定的学分。如果他们通过德育和体育,他们可以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一学年以上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可以取得辍学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核后,根据其毕业(毕业、辍学)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后可以取得进修证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和举办各种培训课程的学生,只能在学习结束后颁发学习证书,不得颁发毕业(毕业、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学校自行印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核心印有普通高校毕业(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和防伪标志。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毕业(毕业)总数控制区域和部门,统一印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证书的核心;制定相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检查和监督毕业(毕业)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和学籍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进行毕业(结)资格考试,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毕业生人数,领取本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自1994年以来,国家不承认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核心。本规定发布前,国家仍承认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无需更换。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需要颁发、更换毕业证书的,应当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各地、有关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认真处理;复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自1994年以来,普通高校的毕业(毕业)证书采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的毕业(毕业)证书的核心。大专毕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cm×(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封皮和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高校学生部报告预计毕业生人数;预计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经审核,我委于4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毕业证书(核心)。
3、各学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报告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登记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的入学名册、学校学生入学登记名册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检查和审查,5月底前,根据各学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的核心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给学校。
4、各学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后,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报告剩余证书(核心)数量和无效毕业(毕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在年度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表格(见附表),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无效证书(芯)按剩余证书办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减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了学校提交名册的时间,检查招生和毕业生人数,审查毕业生资格。
六、证书(内芯)费用。邮运费由各校支付,经批准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统计表(略)。
发布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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